黔西市环城路心连心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建法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2MA6GDPN91M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文峰街道环城路廉租房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西市监处罚〔2026〕23号
经查明,当事人原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因在幼儿园周边50米以内,当事人于2024年1月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至黔西市城北村的黔西市谢建法百货店,所以案发时当事人未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涉案烟草专卖品来源一部分是谢肖峰通过黔西市谢建法百货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烟草专卖局购进,但该店因客观原因导致生意不佳,故将烟草专卖品运输到心连心超市进行售卖;另一部分烟草专卖品为谢肖峰在周边商店及办完酒的私人手里收购而来。当事人于2026年1月将上述烟草专卖品在其经营的“黔西市心连心超市”进行销售。上述烟草专卖品未销售出去。
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烟草专卖品合法有效的购买凭证,该批卷烟的购进价格无法查清。根据《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物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黔烟计【2024】14号)第四章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涉案烟草专卖品的价格,故该批烟草专卖品按贵州省统一价格{国产卷烟}目录中的零售指导价格计算,贵烟(硬黄精品)140元/条,245条计34300元;贵烟(硬高遵)260元/条,57条计14820元;贵烟(喜)160元/条,83条计13280元;云烟(紫)130元/条,53条计6890元;红旗渠(雪茄)50元/条,39条计1950元;黄果树(蓝佳品)70元/条,100条计7000元;中华(硬)450元/条,5条计2250元;黄果树(佳品)70元/条,31条计2170元;南京(十二钗薄荷)220元/条,22条计4840元。共计9个品牌,635条卷烟,共计价值87500元。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元整(¥:17500.00元)
17500.00元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3
2
黔市市监处罚[2025]110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黔西市佳乐面包”(条形码6973047620033)和“黔西市佳乐面包”(条形码6973047620026)是当事人于2025年4月12日从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文峰街道马厂社区大房组(新启点幼儿园)对面门面名为“黔西市佳乐面包店”购进的。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两款面包是按袋装销售,不是散装称重销售。上述“黔西市佳乐面包”(条形码6973047620033)购进了10袋,购进价格为3.5元/袋,销售价格为5元/袋,“黔西市佳乐面包”(条形码6973047620026)购进了20袋,购进价格为2.5元/袋,销售价格为4元/袋。至检查时,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人的“黔西市佳乐面包”(条形码6973047620026)1袋其表面已经发生霉变及外包装标签上未标明小作坊名称、规格、净含量、贮存条件等内容,在店内查获的“黔西市佳乐面包”(条形码6973047620033)1袋其表面已经发生霉变及外包装标签上未标明小作坊名称、规格、净含量、贮存条件等内容,“黔西市佳乐面包”(条形码6973047620026)1袋其表面已经发生霉变及外包装标签上未标明小作坊名称、规格、净含量、贮存条件等内容,“黔西市佳乐面包”(条形码6973047620026)1袋其外包装标签上未标明小作坊名称、规格、净含量、贮存条件等内容。由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两款面包只能确认销售给投诉人的面包已经发生霉变,而其他已销售出去的同批次面包无法确认是否发生霉变,且当事人经营的外包装标签上未标明小作坊名称、规格、净含量、贮存条件等内容的“黔西市佳乐面包”(条形码6973047620033)已销售9袋,“黔西市佳乐面包”(条形码6973047620026)已销售18袋(包含销售给投诉人的1袋)。
即当事人销售的已经发生霉变及外包装标签上未标明小作坊名称、规格、净含量、贮存条件等内容面包的违法所得为1袋×4元/袋=4元,销售的外包装标签上未标明小作坊名称、规格、净含量、贮存条件等内容面包的违法所得为(9袋×5元/袋)+(17袋×4元)=113元。
当事人销售的已经发生霉变及外包装标签上未标明小作坊名称、规格、净含量、贮存条件等内容面包的货值金额为(1袋×5元/袋)+(2袋×4元/袋)=13元,销售的外包装标签上未标明小作坊名称、规格、净含量、贮存条件等内容面包的货值金额为(9袋×5元/袋)+(18袋×4元/袋)=11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5月6日我局接到消费者电话投诉,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二:2025年5月6日执法人员到投诉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核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3页,《证据提取单》1份8页。证明该店确实于2025年5月6日销售给投诉人的面包存在腐败变质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事实、当事人经营腐败变质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事实、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食品摆放位置及扣押上述食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5年5月6日我局组织双方调解,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因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执法人员向双方下发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5〕第0506号各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我局已告知投诉人和被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