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贵溪市赛虎煤炭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黎赛虎注册资本:10万
统一信用代码:92360681MAD67TBA54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鹰潭市贵溪市天禄镇余家村张家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贵市监处罚〔2026〕119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6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贵溪市赛虎煤炭经营部检查,现场发现其经营的新型燃料标签不符合规定,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贵市监产责改﹝2026﹞25号),要求在2026年4月23日前改正。2026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复查,发现其标签仍未改正。 经查证:当事人销售因为价格波动问题一直处在半停业状态,后续忘记导致未整改。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被查的购进价有效凭证、销售台账,上述新型燃料,根据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上口述上述新型燃料进货进货价2.1元/斤,采购了1000斤,进货金额为4200元,该批次新型燃料在2026年6月20日前销售了50斤,销售价为4.2元/斤,销售金额为210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当事人上述新型燃料货值金额为4200元,违法所得为2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黎赛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2.当事人现场笔录两份,证明案件的来源、违法事实; 3.我局执法人员2026年7月1日对黎赛虎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购进商(丰城蓝焱新能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生产商(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制油分公司)生产许可证一张,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渠道、违法事实、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4.提供的新型燃料标签标识照片三张,产品质量检验单一张,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的事实。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及说明》第五编第六条第三项,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10元; 2.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一即882元罚款,两项合计1092元,上缴国库。
882.00元
贵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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