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零零酒酒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利杰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328MAEC8NBT79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永宁大道王范回族镇王东村八组大桥坡北路东五巷0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6﹞96号
当事人存在以下三种违法行为: 1、当事人利用抖音平台发布“杏花村”、“汾酒”字样,销售“清花50”清香型白酒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所指的侵权行为。 2、当事人销售上述“清花50”清香型白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所指的侵权行为; 3、当事人销售的“清花50”清香型白酒标签上未标注委托商产地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执行标准:GB 7718-2011)“4.1.6.1.3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的规定。
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权“清花50”白酒50瓶;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洛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