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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祥顺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威注册资本:12.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624MA44WLNB61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沈丘县刘湾镇陈寨行政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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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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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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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沈市监处罚〔2026〕77号
经查当事人沈丘县祥顺大药房2025年3月12日经营销售的追溯码:#83646425059158080952和#83646425075735659903,药品名称:复方丹参滴丸,初次结算时间为2025年2月1日和2025年2月18日,初次结算地点为:南京市玄武区同仁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批次号:L240620,该药品出现重复扫码,药品通过医保系统二次销售。经询问该单位负责人,其称该药品是2025年3月初,一个纪大的人到他们店让帮助给销售的,当时按15元每盒给的钱,共购进2盒,已全部销售完毕。进货价记15元每盒,销售价是18元每盒,共获得销售金额36元。该单位无法提供产品进货票据和供货方资质,该单位经营销售该药品时是是凭处方销售。当事人已构成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其违法事实成立。
(1)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药品购销查验义务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当索取、查验、留存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凭证。”之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 (2)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以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主观、客观因素,本着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从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执法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三十六元整(36元); 2。对当事人的非法渠道购进行为罚款四千元整(4000);
4000.00元
沈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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