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灵心鱼丸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爱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122MA8U2W1118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连江县敖江镇青塘村青龙路22号2幢106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连市监东处罚〔2026〕23号
一、当事人生产加工的手工肉燕产品未按其产品标签标示的产品标准进行生产,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属于生产加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行为。
二、当事人在未取得肉燕加工核准登记时擅自从事肉燕加工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安全承诺、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处置等信息,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第五十四条第一、三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核准制。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书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颁发核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并书面告知理由。实施核准不得收取费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事项发生变化的,相关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对符合要求的,原发证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的规定。
-
-元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