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步区信都方方鲜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102MA5MLQPU60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贺州市八步区信都镇信联村旧班车站(明珠楼右边)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贺八市监处罚〔2026〕124号
经调查,据移送材料、现场笔录、相片、实物和当事人经营者供述,当事人自2009年12月30日起办理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曾经办理过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但经营地址变更为贺州市八步区信都镇信联村旧班车站(明珠楼右边)后无法续证。当事人于2025年12月底开始在目前的经营场所经营烟草制品,一般从信都镇上的有证商店购进烟草制品并在经营场所内销售,购进的涉案19个品种44.5条烟草制品的规格、型号、数量、进销价格分别是:(1)84mm真龙(起源)购进1条,进货价225元/条,售价250元/条,剩余0.3条;(2)84mm双喜(硬世纪经典)购进1条,进货价200元/条,售价230元/条,剩余0.2条;(3)97mm钻石(细支荷花)购进1条,进货价400元/条,售价450元/条,剩余0.2条;(4)84mm软盒中华购进1条,进货价570元/条,售价700元/条,剩余0.4条;(5)97mm真龙(凌云)购进1条,进货价120元/条,售价150元/条,剩余0.9条;(6)97mm金圣(滕王阁·紫光)购进3条,进货价120元/条,售价150元/条,剩余3条;(7)84mm钻石(荷花)购进5条,进货价320元/条,售价400元/条,剩余4.2条;(8)84mm软盒黄鹤楼(蓝)购进4条,进货价170元/条,售价200元/条,剩余4条;(9)84mm利群(长嘴)购进1条,进货价190元/条,售价220元/条,剩余1条;(10)88mm云烟(小熊猫家园)购进1条,进货价130元/条,售价180元/条,剩余1条;(11)97mm真龙(美人香草)购进1条,进货价150元/条,售价200元/条,剩余1条;(12)七匹狼(纯境)购进3条,进货价130元/条,售价160元/条,剩余3条;(13)90mm贵烟(跨越)购进5条,进货价220元/条,售价250元/条,剩余5条;(14)89mm真龙(海韵中支)购进2条,进货价340元/条,售价400元/条,剩余1.6条;(15)84mm真龙(鸿韵)购进7条,进货价165元/条,售价200元/条,剩余7条;(16)84mm硬盒中华购进4条,进货价400元/条,售价450元 /条,剩余3.2条;(17)84mm双喜(硬红五叶神)购进3条,进货价200元/条,售价220元/条,剩余3条;(18)84mm双喜(软经典1906)购进5条,进货价140元/条,售价160元/条,剩余5条;(19)84mm双喜(硬经典1906)购进1条,进货价150元/条,售价170元/条,剩余0.5条。
经贺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证实,当事人在经营上述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过程中,未取得烟草专卖部门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关于涉案烟草制品违法经营总额的认定:本案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经营总额,应以贺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提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年度广西区涉案烟草制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桂烟计〔2026〕18号)中的零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事人所供述的烟草制品销售价计算,当事人供述的涉案烟草制品销售价与烟草部门提供的零售价格一致。因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烟草制品的销售记录,当事人也未提供上述烟草制品的销售记录,上述烟草制品销售情况无法统计,结合移送材料、现场笔录、相片、涉案烟草制品实物以及当事人陈述,按照行政处罚有利当事人原则,本案涉案烟草制品违法经营总额按实际查获并经当事人确认的涉案烟草制品价格计算。经计算,本案涉案烟草制品的违法经营总额总计10911元[详见《八步区信都方方鲜果店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总额计算表》1份1页]。
关于本案当事人违法所得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以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计算(认定)本案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所销售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因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烟草制品的销售记录,当事人也未能提供上述烟草制品销售记录,结合移送材料、现场笔录、相片、烟草制品实物以及当事人供述,按照行政处罚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本案当事人涉案违法所得按其供述确认的获利300.5元来认定。因此,本案当事人涉案违法所得为300.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没收违法所得300.5元;
3.处以违法经营总额(10911元)20%即2182.2元的罚款。
以上第2项、第3项罚没款合计2482.7元,上缴国库。
2182.20元
贺州市八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贺州市八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