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区靖方食品加工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海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221MAEM8FNA5Q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三千村回龙屯55号之二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江市监处罚〔2026〕267号
经查实,柳州市柳江区靖方食品加工厂主要从事热加工熟肉制品(油炸肉制品)生产加工,依法办理有《营业执照》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作坊登记证内容:生产者名称:柳州市柳江区靖方食品加工厂(个体工商户),登记证编号:GXZF020600048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1MAEM8FNA5Q,负 责 人:张海柱,生产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三千村回龙屯55号之二,食品类别(品种明细):热加工熟肉制品(油炸肉制品),发证机关: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证日期:2025年06月26日,有效日期至:2028年06月25日。
2025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日常检查,发现以下问题:在当事人的成品库(冷库)发现摆放的成品油炸猪脚均是用透明塑料袋包装且包装上未如实标明产品名称、成份/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和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号等内容;现场当事人的5名从业人员黄政、张海柱、尹全福、韦素芬、莫莉未能出示健康证明;当事人未在生产加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小作坊登记证、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现场当事人未能出示食品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针对上述问题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柳江市监当罚〔2025〕115号),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7月20日前完成整改,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6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一次对当事人开展日常检查时,现场当事人已结束当天生产加工活动,生产车间内未见工作人员;当事人在显著位置张贴其《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和2名工作人员张海柱和黄政的健康证(体检日期:2025年11月21日);在当事人的成品库(冷库)内发现摆放有90袋油炸猪脚,标签标注内容为:产品名称:油炸猪脚,产品类型:油炸肉制品,配料:猪脚、大豆油,食品小作坊登记证:GXZF0206000486,保质期:180天,生产日期:2026年月6日,食用方法:烹饪煮熟后食用,贮存方法:请置于阴凉干燥处贮存,生产厂名:柳州市柳江区靖方食品加工厂,生产地址: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三千村回龙屯55号之二。
经查实,当事人的员工尹全福、韦素芬、莫莉已于2026年1月离职;上述成品库(冷库)内的90袋猪脚是当事人于2026年3月6日生产的批次产品,当批次猪脚共生产了4000个,200袋(20个/袋),在2026年5月6日销售110袋。该产品生产日期未如实标注(生产日期:2026年月6日),标注的生产地址与其小作坊登记证登记的生产地址不相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在简易包装食品包装上或者散装食品容器、外包装标明有关信息的,或者标明的内容不实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