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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县马街镇勇林烧酒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熊勇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324MAD0NGA115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马街镇支壁村委会大雨本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曲罗处罚〔2025〕46号
经查明:该批次不合格散装荞酒是罗平县马街镇勇林烧酒厂于2025年1月16日生产的,共生产300L,成本价为32元/L,销售价为40元/L,共售出抽检样品时的3L,赠送其亲友品尝170L,自己喝了2L,剩余125L,该批散装荞酒货值金额为12000元,违法所得为1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承办人员建议对罗平县马街镇勇林烧酒厂销售不合格散装荞酒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该批次不合格散装荞酒125L;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元整(¥120.00元);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罗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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