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宁海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星雷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26MA284F3R0E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海县桃源街道兴宁北路81、8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6
(2025)浙0226民初9656号
徐**
郑**,宁海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
宁海县人民法院
2
2024-10-16
(2024)浙0226民初4260号
栗*
宁海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宁海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西店第二分公司
宁海县人民法院
3
2024-04-19
(2024)浙0226民初1951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
宁海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西店第二分公司,宁海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
宁海县人民法院
4
2020-06-18
(2020)浙1003民初25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台州市黄岩康禧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宁海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4-25
2024-04-22
(2024)浙0226民初1951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宁海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西店第二分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6-29
2020-06-10
(2020)浙1003民初25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台州市黄岩康禧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海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6〕516号
2026年08月12日,我局在对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电子秤未经强制检定。
电子秤未经强制检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50元。
50.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0
2
宁市监处罚〔2026〕378号
经查明:当事人宁海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从郑州市管城区***商行处以**元/件的价格,购入可可兹内衣(文胸)60件,标价33.9元/件进行销售。至被抽样时,当事人将前述可可兹内衣(文胸)以标价33.9元/件的价格售出8件。2026年3月17日,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对当事人库存的52件可可兹内衣(文胸)进行抽样,并委托该研究院检验,其中抽取检验用样品5件(以标价33.9元/件的价格购买),备份样品数量1件。2026年4月17日,该研究院出具编号为NPAF26030583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依据《宁海县妇女用品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要求,对所抽样品的11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纤维含量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26年5月22日,本局收到前述检验报告并于当日将其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检验期间,当事人将库存的47件可可兹内衣(文胸)以进货价**元/件退回给供应商郑州市管城区****商行(含备样1件)。货值金额2034元,违法所得154.7元。
当事人销售检测不合格的可可兹内衣(文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检测不合格的可可兹内衣(文胸),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罚款205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154.7元。以上共计罚没款2204.7元。
2050.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1
3
宁市监处罚﹝2025﹞22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宁海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从***(当事人未留存进货票据,不能提供供应商、购进价格及数量等相关信息)购进尖椒,然后直接进行销售。2024年10月15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依法对宁海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库存的前述尖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委托宁波海关技术中心进行检验。宁波海关技术中心于2024年11月12日出具了编号为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记载如下: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我局执法人员上门核查的时候,前述批次尖椒已无库存。因当事人对该批次尖椒未记录食用农产品的采购信息。根据当事人建立的销货台账,当事人共销售了***kg,货值金额***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2024年11月15日,被本局查获。另经查明,当事人宁海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在采购前述批次尖椒时,未索取进货票据及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等资料,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宁海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进货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当事人宁海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尖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因此不属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本局坚持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警告;(二)罚款1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宁海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进货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当事人宁海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尖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因此不属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本局坚持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警告;(二)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