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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铭仕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袁仕康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02MA6DYEDX6B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华南大厦还房7楼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桐市监处罚﹝2026﹞119号
当事人2026年5月24日、6月8日两次半月维保记录显示:第11项“轿顶”维保项目,要求为清洁、防护栏安全可靠,维保结果勾选合格;第32项“轿厢内安全标识、年检标志、报警说明、门厅锁孔安全标识”维保项目,要求为齐全有效,维保结果勾选合格。但现场核查确认,两台电梯轿厢内均未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轿顶积灰未清理,维保记录记载情况与现场实际状况不符。维保现场影像中两次维保作业人员虽按要求佩戴安全帽,但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完成上述第11项、第32项维保作业内容。另查明:2026年6月3日荣兴大厦A栋2号电梯监控视频中,当日10时37分39秒,乘客搭乘电梯到达楼层后梯门无法正常开启,乘客按下五方通话装置求助,直至11时10分51秒被困人员由消防人员救援脱困。使用单位向当事人发出救援通知至维保人员抵达现场,全程耗时33分12秒。据对当事人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值班人员10时36分接到困人救援电话后,立即指派维保人员彭祖剑、杨攀赶赴现场,二人分别于11时10分、11时15分左右到达现场,未在规范时限内抵达开展救援,该到场时长与监控记录相互印证。当事人持有合法电梯维护保养资质,与桐梓县娄山关街道西流水社区签订有维保合同,合同约定涉案两台电梯维保费用为每台300元,本案违法所得合计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一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一份,《桐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桐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两份,现场检查视频一份,证明开展案件线索现场核查和发现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开展电梯维保及救援的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具有经营主体资质,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具有承担法律民事责任的能力及委托代理事项的事实; 4.对被委托人及维保人员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对现场检查情况详细调查的事实; 5.维保人员劳动合同三份,电梯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资质证书三份,证明劳务关系与维护保养资质; 6.当事人与桐梓县娄山关街道西流水社区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两份,证明维保关系; 7.当事人5月24日和6月8日的维护保养视频四张、维护保养记录表四份,证明记录事项与检查事项不相符的事实; 8.当事人收到救援电话的通话记录截屏一份,6月3日电梯困人视频截图两张,证明救援抵达超过30分钟的事实; 9.当事人电梯急修记录单扫描件一份,证明开展故障排查的事实; 10.当事人提交的电梯安全检查整改回复单一份,证明主动整改的事实; 11.当事人提交的电梯故障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一份,再次证明主动整改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相关人员的签名盖章认可。
当事人在负责桐梓县娄山关街道西流水社区电梯维保工作期间,维保记录记载内容与现场实际状况不符;接到电梯困人救援通知后,未在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时限内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及《贵州省电梯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八)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贵州省电梯条例》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并参照《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九)项和第(十)项、第十八条第(二)项和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决定如下: (一)处罚款 10000 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10000.00元
遵义市桐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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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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