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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国鸿水果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国鸿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524MA6P1HXG3M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文昌社区居民委员会兴宁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昌处罚〔2026〕80号
现查明:据当事人陈述,抽检不合格小台芒芒果是在保山辛新街水果市场购进的,具体哪一家已记不清楚,购进时没有查验供货者的名称等信息,无进货单据,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索证索票证据材料。共购进了小台芒芒果数量5kg,进货价为13.00元/kg,销售价为16.00元/kg。所购进的小台芒芒果用于抽样检测3.5kg,收取抽检费用56.00元,剩余1.5kg除扔掉坏的外自行拿回家中食用,未进行销售。购进的小台芒芒果实际销售收入5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以销售价计算,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小台芒芒果)的违法所得即为56.00元。截止2026年7月8日我局调查时止,未接到过消费者投诉举报和反映吃了小台芒芒果身体不适的情况,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当事人购进食用农产品(小台芒芒果)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名称等信息,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小台芒芒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小台芒芒果)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及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小台芒芒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陆元整(¥56.00元); 三、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以上二、三项合计罚没款人民币贰佰伍拾陆元整(¥256.00元)。
一、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陆元整(¥56.00元); 三、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以上二、三项合计罚没款人民币贰佰伍拾陆元整(¥256.00元)。
200.00元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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