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河县新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秦道军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32567634329XB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塔克什肯镇友好南路东侧5号仓储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5号
2026年6月23日,我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塔克什肯镇友好南路东侧5号仓储区的青河县新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1.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2.未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给予青河县新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12000.00元
青河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6-06-25
2
阿青市监处罚〔2026〕11号
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汽车衡未进行强制检定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构成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违法行为。
1.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圆)
500.00元
青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