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市艺卉美容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汪露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21MA7J6QWF76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嫩江镇新华街安居6号楼000138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江市监处罚〔2026〕154号
2025年02月当事人经营该店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1121MA7J6QWF7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生活美容服务;一般项目:美甲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化妆品零售。2026年06月22日,嫩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国家化妆品抽检工作要求,对嫩江市艺卉美容馆化妆品使用环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铺美甲区角落位置,现场查获3瓶广州市北鸥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北鸥宝宝熊系列甲油胶,该批产品批号为220104,限期使用日期为2025年01月03日,检查时产品已超过有效期。经查,该化妆品进货单价为13.2元,货值金额共计39.6元。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要求当事人店员提供涉案化妆品的随货同行单据、生产厂家资质等相关材料,店员现场如实提供了完整的票据及厂家资质证明文件。经执法人员现场询问核实,店员陈述案涉过期甲油胶长期放置于店铺角落,未投入使用,因疏于整理、遗忘清理,导致过期产品留存店内。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北鸥宝宝熊系列甲油胶3瓶(嫩市监强制【2026】YX004号);
2、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整。
2000.00元
-
2026-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