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乌兰察布市旭峰新创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伟锋注册资本:10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926065030518U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察右前旗天皮山冶金化工工业园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17
(2025)内0926民初427号
加工合同纠纷
李**
乌兰察布市旭峰新创实业有限公司,胡**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2
2025-03-12
(2025)内0926民初93号
劳动争议
乌兰察布市旭峰新创实业有限公司
王**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3
2025-02-07
不当得利纠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4
2025-01-13
(2024)内0926民初2696号
劳动争议
乌兰察布市旭峰新创实业有限公司
高**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5
2024-08-16
(2024)内0926民初1321号
社会保险纠纷
李**
乌兰察布市旭峰新创实业有限公司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6
2024-05-24
(2024)内09民终753号
劳动争议
乌兰察布市旭峰新创实业有限公司
宋**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4-04-17
(2024)内0926民初454号
加工合同纠纷
李**
乌兰察布市旭峰新创实业有限公司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8
2023-06-13
(2023)内0926民初705号
劳动争议
杨**
乌兰察布市旭峰新创实业有限公司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9
2023-06-05
(2023)内0926民初705号
劳动争议
杨**
乌兰察布市旭峰新创实业有限公司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10
2023-02-16
(2023)内09民终282号
劳动争议
张**
乌兰察布市旭峰新创实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1-07
2025-01-15
(2024)内0926民初2696号
劳动争议
乌兰察布市某某有限公司;高**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2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4-07-23
2022-09-26
(2022)内0926民初920号
劳动争议
张**、乌兰察布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117.30元
民事案件
3
2022-05-09
2021-09-09
(2021)内民申2194号
劳动争议
王**、乌兰察布市旭峰新创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4-28
2021-10-08
(2021)内0926民初322号
健康权纠纷
樊**、乌兰察布市峰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95318.99元
民事案件
5
2020-12-29
2020-03-23
(2020)内0926民初12号
劳动合同纠纷
郭**与乌兰察布市旭峰新创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12-10
2020-05-08
(2020)内0926执188号
民事案件执行
郭**与乌兰察布市旭峰新创实业有限公司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9-12-19
2019-08-21
(2019)内民申274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李**与张**、马**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7-30
2019-03-25
(2019)内09民终8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李**与张**、马**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9-05-08
2018-07-20
(2018)内0926民初362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刘**、王**与乌兰察布市旭峰新创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9-05-07
2018-10-22
(2018)内0926民初5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张**与乌兰察布市旭峰新创实业有限公司、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25821.97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应急罚〔2026〕执法7号
存在 8#净化装置,氮气至卸灰仓管道未设置止回阀;8#净化装置的净化风机出口管道的平台下设置1 台 CO 探测器,平台上的管道释放源处未设置 CO 探测器;燃气锅炉房的安全出口缺少防爆型人体静电释放仪;4 厂矿热炉五楼休息室,有人员值班,一氧化碳报警器数值大于 28ppm,一直报警,没有及时处理,处置措施不到位的问题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 的规定,应当分别给予你单位五万元以下罚款和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 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 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相关举报,具有从 轻情节 ,依据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38条C档、第46条A档的规定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8#净化装置,氮气至卸灰仓管道未设置止回阀;8#净化装置的净化风机出口管道的平台下设置 1 台 CO 探测器,平台上的管道释放源处未设置 CO 探测器;燃气锅炉房的安全出口缺少防爆型人体静电释放仪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 4 万元,4 厂矿热炉五楼休息室,有人员值班,一氧化碳报警器数值大于28ppm,一直报警,没有及时处理,处置措施不到位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 1 万元,合并罚款 5 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50000.00元
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
2026-08-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