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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中月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官兴琳注册资本:2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328MA6N0NQ4XJ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黄瓜园镇苴林村委会猴街村7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元处罚﹝2026﹞102号
当事人于2025年9月17日以34元/袋价格从楚雄市东华镇鑫鼎食品经营部购进20袋奥凯?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钠,购进后在2026年4月19日至2026年4月24日期间,为防止食品霉变延长保质期,当事人改变配方在生产蛋清饼的面团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搅拌混匀成型后烘烤出品,当事人按照上述工艺陆续生产了包装规格为10个/袋的蛋清饼162袋。同期,当事人以8元/袋的销售价销售上述蛋清饼共计162袋,销售金额共计1296元。 2026年4月23日,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元谋中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蛋清饼进行抽样检验。2026年5月27日,我局收到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202608029),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5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召回通知书》、《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同时,本局执法人员对元谋中月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1种涉嫌超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奥凯?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钠2袋,规格:1KG/袋,2袋均被开封使用,1袋剩余0.8KG,1袋剩余0.99KG,合计剩余1.79KG)。 当事人根据本局送达的《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召回通知书》要求,于2026年5月27日开展上述涉案产品的召回工作,至2026年7月14日止,当事人共召回0个上述涉案产品。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蛋清饼),货值金额1296元,获违法所得1296元。
2026年7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元市监罚告〔2026〕60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放弃听证,于2026年7月24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减轻处罚, 经复核,当事人属首次违法,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主动配合,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影响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纠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经本局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蛋清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蛋清饼)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案发后积极开展食品召回工作,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主动整改存在的问题,且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影响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奥凯?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钠2袋(规格:1KG/袋,2袋均被开封使用,1袋剩余0.8KG,1袋剩余0.99KG,合计剩余1.79KG); 2.没收违法所得1296元; 3.处以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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