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诺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重庆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41200MA2RTJ8P0F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阜阳市颍州区人民西路樱花苑14栋1303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24
(2025)皖16民终3915号
蚌埠恒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孙**,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安徽雨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诺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东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涡阳分公司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4-1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蚌埠恒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东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涡阳分公司,安徽雨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安徽诺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涡阳县人民法院
3
2024-06-20
(2024)皖1221民初542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安徽诺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选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泉县人民法院
4
2022-12-28
(2022)皖12民终83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12-16
(2022)皖12民终83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诺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方**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2-09-27
(2022)皖1202民初122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方**
安徽诺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2-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蚌埠恒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雨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东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涡阳分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涡阳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8-02
2024-06-21
(2024)皖1221民初542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安徽诺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选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52396.34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阜税一稽罚﹝2026﹞9号
(一)违法事实 安徽诺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金额:1,352,654.88元,税额175,845.12元,价税合计:1,528,500.00元。发票均已抵扣且税前扣除,造成少缴增值税175,845.1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9,044.04元,教育费附加3,876.02元,地方教育附加2,584.01元,企业所得税99,384.96元,转出进项税及成本属期与抵扣及入账属期一致,少缴税款及滞纳金已在立案前全部缴纳。安徽诺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用虚开的1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行为应按偷税处理。
1.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5份,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上述违法事实造成的少缴税款应按照偷税规定追缴税款。由于你单位已经在立案前缴清全部税款和滞纳金,故不再予以追缴,你单位在税务稽查立案前补缴税款的行为是经公安机关通知后的纠正行为,其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其偷税行为的定性,偷税金额239,884.74元(2021年部分企业所得税44,389.38元为汇算清缴截止前补缴,不计入偷税金额)。(175,845.12+9,044.04+99,384.96-44,389.38=239,884.74)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4年第3号)第十七条,由于该公司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偷税金额239,884.74元)处以50%的罚款119,942.37元。
119942.37元
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