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高新区成哥郭场火锅鸡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小成 | 注册资本:5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00MABY2CWD1P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宜昌高新区港窑路36-13号西江康城12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西市监处罚〔2026〕130号
现查明,当事人口述从2025年5月至2026年6月期间在当阳市个体工商户陈鸣春处购进“八戒火炼油”共计7桶,购进后用于郭场火锅鸡加工制作及销售。截止2026年6月10日检查日当天,当事人已使用完“八戒火炼油”4桶;库存未使用“八戒火炼油”3桶(产品标注为生产日期:2026年6月,保质期:2027年4月,生产企业:当阳市陈鸣春,生产地址: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三里港村三组66号等内容)。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八戒火炼油”购进票据、加工使用记录以及成品菜销售记录,故产品购进单价和销售价无法认定。
另查,当事人从无食品生产资质的小餐饮经营单位陈鸣春购进的食品原料“八戒火炼油”,该产品为食用动物油脂且具备预包装食品特性(包括标签内容),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当事人提供供货商的小餐饮经营许可明显不包括或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资质,说明当事人购进的产品本身不具备合法合规性。
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按不足1万元计算,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使用指南》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进行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食品原料“八戒火炼油”3桶;
2.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