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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淋金灿石业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艺耀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425097616943A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猫营工业园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06
(2024)黔0425民初2666号
承揽合同纠纷
贵州恒通世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淋金灿石业有限责任公司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5-18
2016-12-08
(2016)云0181执15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淋金灿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6-11-03
2016-09-21
(2015)安民初字第16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淋金灿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首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414958.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紫综执罚决〔水〕字〔2026〕31号
贵州淋金灿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获得年产15万吨重钙系列粉体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以来,未按批复方案要求按期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用65270.40元,存在拖延缴纳水土保持费的行为,经主管部门催告后未主动缴纳水土保持费和滞纳金。
责令收到正式决定书15日内足额缴清欠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人民币陆万伍仟贰佰柒拾元肆角整(¥65270.40元)、自2025年11月27日起,以逾期欠缴本金人民币陆万伍仟贰佰柒拾元肆角整(¥65270.40元)为基数,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计算至全部款项足额缴清之日止,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本金、处欠缴水土保持补偿费2倍罚款,计人民币壹拾叁万零伍佰肆拾元八角整(¥130540.80元)。
130540.80元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
2026-07-09
2
紫综执罚决〔水〕字〔2026〕30号
于2023年5月24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8800元(大写:贰万捌仟捌佰元整);截至目前欠缴水土保持补偿费187200元(大写:壹拾捌万柒仟贰佰元整),存在拖延缴纳水土保持费的行为,经主管部门催告后未主动缴纳水土保持费和滞纳金。
1.限期15日内足额缴清欠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人民币壹拾捌万柒仟贰佰元整(¥187200.00); 2、自2025年11月27日起,以逾期欠缴本金人民币壹拾捌万柒仟贰佰元整(¥187200.00)为基数,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计算至全部款项足额缴清之日止,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本金; 3、处欠缴水土保持补偿费1.6倍罚款,计人民币贰拾玖万玖仟伍佰贰拾元整(¥299520.00元)。
299520.00元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
2026-07-09
3
〔紫〕应急罚〔2026〕非煤1号
2026年3月26日,紫云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在对贵州淋金灿石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紫云自治县板当镇竹林坡方解石矿进行复工复产安全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矿山南部山头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1350m,+1335m,+1320m未形成台阶贯通,但矿已开采至+1305m),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第(三)项规定,该矿山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检查当日前,企业未及时发现且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026年3月26日,紫云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在对贵州淋金灿石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紫云自治县板当镇竹林坡方解石矿进行复工复产安全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矿山南部山头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1350m,+1335m,+1320m未形成台阶贯通,但矿已开采至+1305m),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第(三)项规定,该矿山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检查当日前,企业未及时发现且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贵州淋金灿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五万元以下罚款 的行政处罚。鉴于贵州淋金灿石业有限责任公司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进行隐患整改,依据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
40000.00元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6-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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