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树梅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树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3MA4AY4NM6A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监利县红城乡太马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5〕332号
经查实,当事人赵树梅通过武汉璟弘龙翔农化有限公司业务员陈(音)某从厂家购进8吨“鄂福?复混肥料”(标称生产单位:武汉璟弘龙翔农化有限公司,型号规格:净含量40kg 中氯,总养分≥51% N-P2O5-K2O 26-10-15,生产日期:2025.5.7),购进价格2900元/吨。当事人按130元/袋的价格(计3250元/吨)销售给周边农户。至《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时,上述产品已全部售完。本案货值金额26000元,违法所得280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板块第120页“一般裁量阶次具体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25倍以上2.25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800元; 2.按货值金额1.8被处罚款46800元。合计罚没款49600元。
468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