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平县洪州镇龙运国副食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龙运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1MA6ET21J6X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洪州镇街上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黎市监处罚〔2026〕93号
2026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黎平县洪州镇菜市场内开展肉制品专项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的销售摊位上发现有超过标签上标注的保质期的精品腊肉。随即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及拍照,扣押涉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026年6月11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立案调查。2026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经营者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0年3月30日注册登记,在黎平县洪州镇菜市场门口门面经营食品等。
2026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黎平县洪州镇菜市场内开展肉制品专项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的销售摊位上发现有超过标签上标注的保质期的精品腊肉:精品腊肉,制造商是长沙红心食品有限公司,厂址是湖南省宁乡市大成桥镇玉河村六组,生产许可证号是SC10443012400710,保质期180天,生产日期2025年10月28日,计量方式:称重,总重20斤,超过保质期1个月4天。上述精品腊肉是当事人从黎平县谢妹冷冻干货批发部购进,购进时间是2025年11月8日,共购进30斤共一件,购进价格是790元/件、算单价的华是26.33元/斤,销售价格是28元/斤。
由于当事人未作账,且查看了当事人的收款记录,无法确定上述食品过期后的销售情况,因此无法确定违法所得。
根据当事人的进货票据和询问笔录确定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20斤 × 28元/斤= 560.00元。
本案对照市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过罚相当原则,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财务清单HZ2026060401);
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黔东南州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2
2
黎市监处字[2023]192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0年3月30日注册登记,在黎平县洪州镇洪州农贸市场门面经营百货、副食、烟等批发零售。2023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洪州镇洪州村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批发部内货架上摆放有涉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在销售,其中:1、“广发”芝麻饼50个(净重:4.6斤),生产日期:2022年12月6日,保质期:180天,销售价8元/斤;2、“珍滋”梳打饼18个(净重:1.7斤),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日,保质期:240天,销售价8元/斤。
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购销票据、台账,未能确认违法所得。
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广发”芝麻饼4.6斤×8元+“珍滋”梳打饼1.7斤×8元=50.4元。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品种、数量等事实;
2、现场检查照片共5张,证明当事人门面经营情况和经营有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数量、购销价格、购进渠道等;
4、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及身份;
5、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品名、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日期。
罚款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黔东南州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