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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盛熹医疗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兴瑞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621MA6PUNE147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卧龙街道七花北路民族村22幢5、6、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文税一稽罚﹝2026﹞34号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鉴于你单位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于2026年7月1日主动预缴增值税145,813.36元,对你单位已主动补缴的偷税金额145,813.36元处以50% 的罚款72,906.68元,对你单位未主动补缴的偷税金额1,435,195.15元处以60%的罚款861,117.09元,罚款共计934,023.77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第五类第八项第一档裁量标准:“扣缴义务人配合检查、调查,并在检查、调查期间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之规定,鉴于你单位已于2026年6月10日代扣代缴36,432.20元并缴纳入库,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6,432.20元处以50%的罚款,即罚款18,216.10元。
1886263.64元
国家税务总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7-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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