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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烤匠烧烤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81MA4ER1146J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丹江口市环城南路东侧锦绣山庄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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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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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江市监处罚〔2026〕197号
经查,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在日常经营中未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和规范经营行为。操作间内天花板部分缺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场所;灭蝇灯未开启使用,未落实食品“三防”措施;从业人员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未按规定佩戴工作帽,未落实个人卫生要求,不符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经营期间,针对上述问题,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改正。...[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八)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 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元。
300.00元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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