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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隆林三冲茶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陶思艺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1031MA5KTXA81E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德峨镇三冲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隆市监处罚〔2026〕83号
2026年5月11日我局收到赵某对广西隆林三冲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高山白茶”礼盒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内容有:1、产品虚假标注质量等级“一级”;2、该产品生产日期模糊不清;3、该产品未根据执行标准规定分类;4、该产品配料表未反映出产品真实属性。要求我局依法处理。 根据投诉举报,2026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公司经理陶思禄的陪同下依法对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德峨镇三冲村的广西隆林三冲茶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公司的成品间未发现有投诉举报的“高山白茶”礼盒,在公司的外包装间也未发现有投诉举报的“高山白茶”礼盒产品外包装盒,同时,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当事人在抖音商城的网店“三冲缘茶叶”,也未发现有投诉举报的“高山白茶”礼盒在售;检查中在公司的茶叶展示区展示柜上发现摆放有一个“高山白茶”礼盒,产品外包装标识为:品名:高山白茶、配料:茶鲜叶;质量等级:一级;生产日期:2025/9/28;净含量:368克;执行标准:GB/T31751;生产许可证号:SC11445103100017;生厂商:广西隆林三冲茶业有限公司、产地:广西百色市、地址:广西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德峨镇三冲村。隆林旗规店地址:广西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住建局一楼三冲缘·茶叶;隆林旗舰店电话:0776-2503966 13877128866;南宁运营中心地址:广西南宁市五象新区广西新媒体中心31楼,南宁运营中心电话:13877128866 等信息。盒内空置,未放置对应茶叶实物。经核对,展示柜上摆放的“高山白茶”礼盒与投诉举报的“高山白茶”礼盒为同一款外包装标签标识,标签标识内容相同,仅生产日期不同。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高山白茶”礼盒的标签涉嫌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T 31751-2015《紧压白茶》的规定,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同意,2026年5月28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6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303办公室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做了询问笔录及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对当事人携带至调查现场交由执法人员核验的本次召回的1盒涉案“高山白茶”礼盒实施扣押,并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财物清单》等文书。
一、没收召回的“高山白茶”礼盒1盒; 二、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4
2
隆市监处罚〔2026〕36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4月5日与福建百茶千饮茶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袋泡茶加工合同》,委托主要加工产品:红茶袋泡茶、白茶袋泡茶。福建百茶千饮茶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0日生产了50包三冲缘.红茶(袋泡茶)交给当事人用于销售,在三冲缘.红茶(袋泡茶)外包装标签上标注信息为:品名:三冲缘.红茶(袋泡茶);质量等级:一级;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435052405861;委托生产:广西隆林三冲茶业有限公司;地址:广西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德峨镇三冲村;生产商(受委托):福建百茶千饮茶业有限公司;贮藏方法:防潮、防异味、阴凉避光、密封保存;净含量:48克(3克×16袋);执行标准:GB/T24690;生产日期:2025/4/20;保质期:36个月;产地:广西百色市。 三冲缘.红茶(袋泡茶)实际使用的配料为红茶,在三冲缘.红茶(袋泡茶)的外包装标签上未备注配料表:红茶。上述三冲缘.红茶(袋泡茶)在当事人网店上的销售价为18.8元/包,截止2026年4月1日,福建百茶千饮茶业有限公司只生产了一个批次共50包三冲缘.红茶(袋泡茶),当事人为促销搞活动以第一单享受新人优惠价17.94元/包仅销售了1包;当事人于2025年12月30日发布召回公告进行召回措施,共召回1包该批次的三冲缘.红茶(袋泡茶)并退款17.94元,当事人随即自行对召回的1包三冲缘.红茶(袋泡茶)及未销售的49包三冲缘.红茶(袋泡茶)进行了销毁处理。综上,当事人经营的三冲缘.红茶(袋泡茶)货值金额共计940元,因当事人仅销售1包,实际召回1包,故无违法所得。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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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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