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七台河市新兴区张杰胖子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00MA1A1YQR2L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七台河市新兴区欣源小区113号楼0层15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6〕26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7月16日,在七台河市龙博商贸有限公司购进150g“金锣王”牌火腿肠1箱(18支),进货价64元/箱。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经我局责令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改。当事人于本案调查终结前提供了涉案食品的进货票据、检验检测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备案表、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两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责令改正和警告的处理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具体情况。 5、采购“金锣王”牌火腿肠的进货票据复印件一份、“金锣王”牌火腿肠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七台河市龙博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 6、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正在营业中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情况。 7、视频刻录光碟,证明执法人员执法程序合法。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字认可。
罚款500.00元
500.00元
-
2026-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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