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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阿城红旗医院(普通合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勇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1207002290X8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阿城区和平街党校综合1#楼一层2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01
(2022)黑01民终447号
劳动争议
哈尔滨市阿城红旗医院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10-28
(2021)黑01民特252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哈尔滨市阿城红旗医院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10-28
(2021)黑01民特253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哈尔滨市阿城红旗医院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10-12
(2021)黑0112民初5125号
劳动争议
哈尔滨市阿城红旗医院
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5
2021-10-12
(2021)黑0112民初5126号
劳动争议
哈尔滨市阿城红旗医院
段**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06
2021-10-29
(2021)黑01民特252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哈尔滨市阿城红旗医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城市监处罚〔2026〕76号
2026年6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哈尔滨市阿城红旗医院开展日常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医院负一层中药房未制定、未执行药品养护管理制度,且未落实防潮、防鼠等必要药品养护保障措施,其行为涉嫌违反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相关规定。针对当事人的违法情形,本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于当日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哈阿市监责改[2026]D1-003号),责令其7日内完成整改,规范落实药品养护管理工作。2026年6月12日,整改期限届满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复查,核实确认当事人仍未制定并执行药品养护管理制度,防潮、防鼠等药品养护保障措施依旧缺失,属于逾期拒不改正的违法情形,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固定违法事实。2026年6月15日,当事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朱勇到本局接受调查询问。经本局领导审批同意,于当日依法对该案立案调查,同日本案调查工作全部终结。调查全过程中,本局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哈尔滨市阿城红旗医院在药品经营和使用管理过程中,长期未建立并执行规范的药品养护管理制度,药房区域未落实防潮、防鼠等法定药品养护保障措施,无法有效保障院内药品储存质量。本局已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在规定整改期限届满后,逾期拒不改正,违法状态持续存在,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综上所述,当事人哈尔滨市阿城红旗医院的行为已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医疗机构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和养护、停止使用、报告等义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30000.00元
哈尔滨市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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