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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漳河新区水之母饮品厂(个人独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建民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04MAD11BJ08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门市漳河新区漳河镇同乐村1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门市监处罚﹝2026﹞48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10月10日起,在荆门市漳河新区漳河镇同乐村16号从事饮用水生产销售经营活动。2026年6月9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荆门市漳河新区水之母饮品厂生产经营的“思源”牌桶装饮用纯净水进行了监督抽检。2026年7月9日,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编号No:(2026)GJS1-01078的《检验报告》,其中“检测项目:铜绿假单胞菌,计量单位:CFU/250mL,标准指标:n=5,c=0,m=0,实测值:0,0,3,0,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测依据:GB8538-2022(条款5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7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要求。抽检批次“思源”纯净水为当事人2026年6月8日生产,共生产180桶,截至2026年6月9日全部售出,售价为4元/桶,违法所得共计720元。2026年7月22日,荆门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所再次对当事人售卖同款产品进行抽检,2026年8月20日,我局收到荆门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以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20元;2.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5720元。
5000.00元
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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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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