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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会文朝阳杂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尤朝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69005MA5RKUD04T所属地区:海南省
企业地址:海南省文昌市会文镇昌茂北街3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文昌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212号
本机关于2024年6月14日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经营的2袋鲜味宝调味料(标签标识:生产日期:20201105,保质期:十六个月,净含量:500克,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2021100295,产品标准号:Q/NBAK0001S,生产商: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和5袋碳酸氢钠(食用小苏打)(标签标识:生产日期:2021.01.13,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168克,生产许可证编号:SC20141133000145,产品标准代号:GB1886.2,生产商:桐柏博源新型化工有限公司)已超过保质期,你店购进上述两种食品时未索取供货商和相关的出厂检验报告。现查明,你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鲜味宝调味料2袋,碳酸氢钠(食用小苏打)5袋,鲜味宝调味料销售单价是12元/袋,碳酸氢钠销售单价是3元/袋,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9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鲜味宝调味料2袋,碳酸氢钠(食用小苏打)5袋;3、处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
5000.00元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8-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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