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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美滋科技(江西)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裁判文书 9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戴聪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13092649441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武阳工业园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2-09
(2022)赣0121民初36号
劳动争议
万**
江西悦美滋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县人民法院
2
2020-06-29
(2020)赣0121民初18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悦美滋科技有限公司
邱**
南昌县人民法院
3
2020-06-16
(2020)赣0121民初18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悦美滋科技有限公司
邱**
南昌县人民法院
4
2019-07-15
(2019)赣0121民初285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江西悦美滋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宝迪食品有限公司,南昌恩彼饲料有限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人民法院
5
2019-04-17
(2019)赣0121民初13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江大和风香精香料有限公司
江西悦美滋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12
2022-02-23
(2022)赣0121民初36号
劳动争议
万**、江西悦美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10-10
2020-10-28
(2020)赣0121执20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悦美滋科技有限公司、邱**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10-10
2021-01-15
(2021)赣0121执1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悦美滋科技有限公司、邱**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15430.00元
执行案件
4
2021-10-10
2021-03-02
(2021)赣0121执100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悦美滋科技有限公司、邱**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02-02
2021-01-19
(2021)湘0781民初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省嘉品嘉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悦美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07-27
2020-06-17
(2020)赣0121民初18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悦美滋科技有限公司与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913.64元
民事案件
7
2020-07-27
2020-06-29
(2020)赣0121民初18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悦美滋科技有限公司与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3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9-08-31
2019-07-23
(2019)赣0121民初285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江西悦美滋科技有限公司与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宝迪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9-04-22
2019-04-17
(2019)赣0121民初13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江大和风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与江西悦美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6﹞803号
因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我局于2026年5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吴光伟、罗维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悦美滋科技(江西)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3092649441,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武阳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戴聪,身份证号码:36252419870330****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6年4月16日,我局接到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J0326-230110010F,报告载明当事人生产的一款红薯淀粉存在问题:红薯淀粉,规格型号:400克/袋,生产日期:2025-08-07。抽样日期:2026-03-16,检测结果:存在问题项目红薯源性成分,木薯源性成分,玉米源性成分。实测值为未检出红薯源性成分,检出木薯源性成分和玉米源性成分。上述批次产品标签标注为红薯淀粉,与实际原料成分不符。 2026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并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核查。经初步核查确认,当事人涉嫌存在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报县局部门负责人批准,于2026年5月21日立案调查。 2026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到关于悦美滋科技(江西)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白砂糖检验报告(No:C4G430001C4F6067569),报告反映该公司生产的一级白砂糖(生产日期:2026-03-04、规格型号:1千克/袋、保质期:18个月),经抽样检验,色值实测值为196IU,标准指标为≤150IU,色值项目不符合GB/T 317-2018《白砂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现场确认签收,后续当事人提出了复检申请,复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经查,当事人购进标注为 “精制红薯淀粉” 的原料,外包装标注生产许可证号:SC12334122205754;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原料采购单、采购合同、供应商资质、进货明细,以及原料生产商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ZF34122220220005)。经查,原料包装标注生产许可证号与实际资质不符,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经核查,当事人购进红薯淀粉原料进行分装生产,无额外添加其他淀粉投料记录,经我局调查覆盖涉案批次2025-08-07前后半年内(2025.5.6-2025.11.27期间)的所有原料采购记录,未见木薯淀粉原料采购记录,调取了当事人购进该批次红薯淀粉原料后用于生产的全部生产记录、留样记录、销售记录等材料,当事人涉案红薯淀粉的原料共购进了13件,25kg/件,共325kg原料,购进价格161元/件(折合 6.44 元 /kg)。2025年7月1日生产了10件,每件45袋,共计450袋,400克/袋,涉案红薯淀粉(生产日期:2025年8月7日)生产了8件,每件45袋,共计360袋,400克/袋,当事人合计共生产了810袋,324kg,当事人自述分装损耗约 1kg。原料投入与成品产出基本一致,未发现原料异常增减、掺杂掺假等行为。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红薯淀粉产品每袋销售价格为3元,400克/袋(折合 7.5元 /kg),未发现利润明显不合理情况。 2026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案批次红薯淀粉原料留样进行了抽检,抽样结果显示检出红薯源性成分、木薯源性成分、玉米源性成分。 综上,涉案产品标签标示与实际成分不符,标签含有虚假内容。 截至案发,涉案批次红薯淀粉问题产品8件共360袋(生产日期:2025年8月7日)已全部完成销售,事后当事人开展召回工作,召回红薯淀粉2件共90袋,经核算,当事人生产的红薯淀粉原料成本2.58元/袋,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用工、水电、包材等其他成本。综上,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1080元,违法所得113.4元。 二、经查,当事人涉案批次白砂糖为分装生产,因原料色值接近一级白砂糖规定的临界值且原料运输过程因阴雨天气轻微吸潮,导致色值偏高。当事人生产涉案批次白砂糖15件,20包/件,共300包,已全部完成销售,事后当事人开展召回工作,因销售时间过久未能召回,涉案批次白砂糖销售价格为5.8元/包(生产日期:2026-03-04、规格型号:1kg/袋),原料购进价格为5.52元/kg,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用工、水电、包材等其他成本。当事人货值金额1740元,违法所得84元。 三、本局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先后生产的红薯淀粉、白砂糖两批次产品,虽生产时间、产品品类不同,但均存在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与产品实际情况不符、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情形,属于同一当事人在同一查处周期内实施的两个同类行政违法行为。为统一违法定性、规范裁量标准、提升案件办理效能,本局决定对上述两起同类食品标签违法案件依法并案调查、合并审理、统一裁量处罚。当事人货值金额合计2820元,违法所得合计197.4元。 案件性质: 1、当事人作为食品分装生产企业,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一是进货查验义务履行不到位,未核对原料包装标注许可证号与实际资质一致性;二是未建立有效原料真实性审核与过程控制机制,未对原料实际成分进行必要核实,导致所生产食品标签标示与原料实际成分不一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 2、当事人生产标称 “红薯淀粉” 食品,产品检出标签未标示的木薯源性成分及玉米源性成分,因无证据表明食品本体存在质量缺陷、蓄意掺假掺杂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当事人存在故意掺假掺杂、以假充真的主观意图。违法行为核心体现为标签标示信息与产品实际成分不一致,误导消费者,应当认定为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故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当事人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红薯淀粉和白砂糖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无减轻、从轻、从重情节,且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2820元,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行政处罚。”,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六编第十九条:“【裁量基准】(二)一般处罚裁量基准:1.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1.2 货值金额 2000 元以上不足 4000 元的,并处 2.3 万元以上 2.75 万元以下罚款;”,综合考量本案情节,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97.4元,处以罚款人民币23000元,合计人民币23197.4元上缴国库。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97.4元,处以罚款人民币23000元,合计人民币23197.4元上缴国库。
23000.00元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2
2
南市监处罚﹝2026﹞24号
因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香粉,我局于2025年11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吴光伟、万华平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名称:悦美滋科技(江西)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3092649441,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武阳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戴聪,注册日期:2014年07月22日,许可项目:调味品生产,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粮食加工食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初级农产品收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36252419870330****,联系电话:18970057171,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堎大道1619号127栋1单元1902室。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到关于江西悦美滋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粉检验报告(No:4303250935849-S),报告反映该公司生产的五香粉(生产日期:2025-08-07、商标:悦美滋和图形、规格型号:454克/袋、保质期:24个月),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经报县局领导同意,我局依法于2025年11月11日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查清违法事实并于2026年1月12日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生产了五香粉(生产日期:2025年8月7日,规格型号:454克/袋)3箱,每箱20袋,共60袋,销售总金额300元,后被湖南省永州市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道县绍基学校进行抽检,铅(以pb计)项目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召回了40袋生粉,召回货值200元,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总计300元,违法所得总计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和证人的身份。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一份(报告编号:№:4303250935849-S),证明当事人五香粉(生产日期:2025年8月7日,规格型号:454克/袋)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事实。 4、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照片二张,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二份,对证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香粉的违法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生粉”生产记录1份,销售凭证1张,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香粉数量、售价。 6、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香粉数量的事实。 7、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已意识到错误,认真整改,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案件性质: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香粉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六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十六条【裁量基准】(二)一般处罚裁量基准:1.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1.1 货值金额不足 2000 元的,并处 6.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处以罚款65000元,罚没款共计65100元,上缴国库。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处以罚款65000元,罚没款共计65100元,上缴国库。
65000.00元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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