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美蜜美容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吕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CWE3854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大中华广场新华书店第四层C4001铺(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307号
经查实,案涉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YODOCI”神经酰胺润颜面膜,系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9日15时55分通过网络平台下单购买,订单编号MK202310191555394266040,购进2盒,进价70元/盒,超过使用期限被查获,货值金额140元;2、“YODOCI”赋颜冻干粉,系当事人于2023年11月8日16时36分通过网络平台下单购买,订单编号MK202311081636134299124,购进5盒,进价398元/盒,已销售使用4盒。剩余1盒超过使用期限被查获,货值金额398元。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合计为538元。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案涉化妆品的销售台账及使用记录,无法查实当事人案涉化妆品的销售及使用情况,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另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10月份起在“美团”、“抖音”平台用蕲春县美蜜美容店营业执照注册开设网络店铺,后分别在“美团”、“抖音”店铺上开展护肤项目优惠团购活动,为其店铺作宣传及引流。一、“美团”店铺宣传内容为:“①、【30分钟面部清洁】毛孔净化·祛黑头·清粉刺闭口 年售90+ ¥68 2.3折 ¥298(¥298被划线);②、【60分钟超值优惠】修丽可B5瀑布水疗+肌底维稳 年售80+ ¥88 0.7折 ¥1376( ¥1376被划线);③、【20分钟唇部/腋下脱毛】小部位脱毛 性价比首选 年售100+ ¥39.9 6.7折 ¥59.9(¥59.9被划线);④、【60分钟美白嫩肤】全肌白月光 暗沉提亮 色斑色沉 年售80+ 新客价¥158 1.1折 ¥1476(¥1476被划线);⑤、【60分钟清洁补水】毛孔净澈管理+修丽可瀑布水疗 新客价¥128 1.2折¥1094(¥1094被划线)。”; 二、“抖音”店铺宣传内容为:“①、【2视频同款·夏日透白全肌】修丽可b5瀑布补水+安肌养肤+北海道焕肤管理夏日好 已售100+ ¥122 ¥2174(¥2174被划线);②、【夏日必入】修丽可B5瀑布水疗+夏日养肤+手部护理+头部按摩+精致茶歇 已售2000+ ¥82 ¥1476(¥1476被划线);③、【毛孔吸尘器】毛孔360净澈管理+精致茶歇 拜拜黑头闭口粉刺 已售200+ ¥62 ¥298(¥298被划线);④、【素颜的底气】毛孔净澈管理+修丽可B5瀑布水疗管理 清洁补水 已售300+ ¥122 ¥1094(¥1094被划线)。”上述内容中“ ¥1376、¥59.9、 ¥1476、 ¥1094、 ¥2174、¥298”等价格均被“ ─ ”状符号划线,划线价格系当事人自行设计并发布在“美团”“抖音”店铺网页上。当事人宣传的划线价格自开业以来从未在“美团”、“抖音”店铺及线下门店销售过,未产生过与划线价格相同的交易记录,未产生划线价格的七日销售记录。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网络平台结算凭证,当事人宣传的店铺“年售”和“已售”销售量非划线价格产生的数据,当事人宣传的划线价格实际从未成交过,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虚标划线价格,以划线价为基准,通过实施价格比较的方式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构成了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案发后,当事人按照本局要求进行了整改,删除了“美团”、“抖音”店铺网页上的划线价格内容。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考虑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个人,结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及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的规定,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主客观因素及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价格欺诈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罚款10000元。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合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