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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楚贝泡沫塑料制造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袁浩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22MABXTAAB69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夹竹园镇陈祠桥村(原荆江砖瓦厂厂区)(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6〕47号
2026年3月23日,根据《公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的要求,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公安县夹竹园镇陈祠桥村(原荆江砖瓦厂厂区)的生产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锅炉和逾期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同年3月26日,经本机关批准,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9月25日、2026年3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1台移装锅炉未经监督检验、定期检验,使用的2台固定式压力容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该台锅炉铭牌上标注:蒸汽锅炉,锅炉型号:DZL4-1.25-S,产品编号:B18004,额定工作压力:1.25MPa,制造日期:2019年1月,制造许可证级别:B级,制造许可证编号:TS2110A24-2019,额定蒸发量:4t/h,额定工作温度:194℃,设备代码:110010A2420180004,监检单位:阜阳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制造单位:安徽金博锅炉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经六路2号。其中1台固定式压力容器铭牌上标注:产品名称:储气罐,容积:3m3,自重:430Kg,设计压力:0.84MPa,试验压力:1.05MPa,设计温度:110℃,产品标准:GB/T150-2011,容器类别:I类,工作介质:空气或氮气,设计使用年限:10年,主体材料:Q345R,产品编号:ZR242R075,制造日期:2024年07月,设备代码:21704125720242R075,制造许可证类别及编号:D TS2241257-2025,南阳正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另1台固定式压力容器铭牌上标注:产品名称:储气罐,容积:5m3,自重:740Kg,设计压力:0.84MPa,试验压力:1.05MPa,设计温度:110℃,产品标准:GB/T150-2011,容器类别:I类,工作介质:空气或氮,设计使用年限:10年,主体材料:Q345R,产品编号:ZR2405362,制造日期:2024年10月,设备代码;217041257202405362,制造许可证类别及编号:D TS2241257-2025,南阳正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025年9月25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公市监特令〔2025〕第2025E0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1日前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1、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锅炉,2、锅炉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3、压力容器办理使用登记。2026年3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据当事人述称,上述锅炉系当事人于2023年3月安装在其原址公安县夹竹园镇黄金口工业集中小区(湖北永晟塑料管业公司1#车间),2023年4月17日进行了监督检验,2023年5月12日办理了使用登记,2024年5月24日进行了锅炉内、外部检验。内部检验报告上载明下次检验日期为2026年5月,外部检验报告上载明下次检验日期为2025年5月。2025年3月7日,当事人搬迁至新址公安县夹竹园镇陈祠桥村(原荆江砖瓦厂厂区),2025年7月,当事人将上述锅炉移装到新址,锅炉投运前未经检验。上述2台固定式压力容器系当事人于2025年8月安装,2025年9月投入使用,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仍未办理使用登记。 根据《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11-2020)》第9.1.3监督检验“监督检验(包括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和化学清洗监督检验)是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在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和化学清洗单位(以下统称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本规程要求,对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和化学清洗过程进行的符合性监督抽查”、第9.5.2定期检验周期“(1)外部检验,每年进行1次”和第9.5.3定期检验特殊情况“除正常的定期检验以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当进行内部检验:(1)移装锅炉投运前”之规定,当事人使用的锅炉已超过检验有效期应申请定期检验,移装锅炉投运前应申请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及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284之从轻情节处理具体标准“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逾期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及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291之从轻情节处理具体标准“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0000元以上111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综上,上述两项处罚合并执行,罚款40000.00元,上缴国库。
40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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