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扬州永达星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彦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1003MABN8H622T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扬子江北路1099号1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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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扬邗市监处罚〔2026〕331号
经查,当事人系某品牌汽车扬州销售服务网点,主要从事某品牌汽车销售及配套售后服务。消费者金某、刘某分别于2026年1月26日、2026年4月2日向当事人各购买某品牌汽车1辆,并签署对应汽车购买协议。2026年3月29日,当事人从生产厂家接收上述2辆某品牌汽车后停放于室外停车场,并开启车窗通风;当日夜间降雨,当事人未及时关闭车窗,导致雨水浸入车辆内部。2026年3月30日,当事人发现车辆进水情况后,对刘某车辆实施内部擦拭、烤房除湿、通风处置;对金某车辆实施内部擦拭、通风处置。当事人完成新车交付前检查(PDI),确认具备交付条件后,分别于2026年4月7日、2026年4月14日,将上述2辆车辆正式交付消费者金某、刘某。在整个销售交付过程中,当事人始终未主动向消费者告知车辆因车窗未关导致雨水浸入以及相关处置措施等车辆真实情况。当事人系南京某公司(涉案车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方)的销售代理门店,以固定销售服务费作为经营收入,不直接收取消费者购车款项。涉案2辆车辆货值金额共计326600元,对应的固定销售服务费共计13500元。该笔服务费已被某品牌方予以扣减,当事人并未实际取得,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违法所得应当与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直接相关,是当事人基于该违法行为直接获得的款项”,本案认定为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已与消费者刘某达成和解,退还购车款项并支付民事赔偿;同时正就补偿事宜与消费者金某开展协商沟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13500元。
13500.00元
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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