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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伯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家坤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23MAALY1MY07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久长街道青龙居委会境内XW(20)073地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11-02
(2026)黔0123民初32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阳伯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
段**
修文县人民法院
2
2022-12-06
(2022)黔0123民初33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阳伯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
朱**
修文县人民法院
3
2022-05-17
(2022)黔0123民初12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阳伯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
张**
修文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9-15
(2026)黔0123民初32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阳伯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
段**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修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修市监处罚﹝2025﹞10号
现查明,2024年9月24日,当事人在修文县久长镇黔中小企业创业园使用2台叉车进行卸货工作。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其存在的6个问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3日前完成整改。2024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改正情况进行复查,经查,当事人仍 未开展叉车定期自行检查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工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修市监特令〔2024〕12-50号)1份,当事人使用叉车未对其进行定期自行检查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叉车未对其进行定期自行检查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叉车未对其进行定期自行检查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事实; 证据四、《叉车点检表》复印件1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仅开展叉车运行前检查的事实; 证据五、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六、朱家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本局认为,当事人当事人未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5.2的规定,对叉车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的规定,构成使用叉车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违法行为。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了证据材料,并对违法行为积极进行整改,因此对当事人从轻进行处罚。
罚款1.0万元#
10000.00元
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