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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笔架市场小平冷冻批零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新军注册资本: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8DLY650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石首市笔架市场101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6〕157号
当事人于2025年6月9日从长沙红星市场湘情冷冻食品批发部购进该批次冷冻猪拱嘴330包,以冷链配送方式当日送达,存放于经营场所冷库内,全程冷藏储存。该批次产品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24日,保质期12个月,购进单价5.5元/包,购进价合计1800元。以10元价格销售45包,8元价格销售283包,其中在2026年4月26日销售2包过期的给餐馆,销售金额16元,违法所得16元,当事人提供了销售单据。剩余的以8元的价格零售给散客及餐馆。零售产品无销售记录。至2026年5月13日本局执法检查时,该批次产品余存有2包超过保质期存放于冷库内。...[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出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出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79“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6元,并处罚款10000元,共计罚没款10016元。
1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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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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