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衣洁净日化商贸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樊泽林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1124MA732D6QXN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杨家店村红西社4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市监罚〔2025〕119号
当事人甘肃衣洁净日化商贸中心负责人樊泽林为尝试生产洗洁精产品,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于 2025 年 2 月开始生产食品用洗涤剂。所生产的食品用洗涤剂规格为 2.5kg/桶,每桶售价8元,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共生产 112 桶,尚未销售,无销售收入。未销售的 112 桶食品用洗涤剂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货值金额共计 896 元。在调查违法事实过程中,该商贸中心负责人樊泽林承认了上述事实。
对甘肃衣洁净日化商贸中心进行了:
1.罚款:金额1344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1344元,大写壹仟叁佰肆拾肆元整。
1344.00元
临洮县市场监管局
2025-08-22
2
(临)市监罚字﹝2025﹞119号
当事人甘肃衣洁净日化商贸中心负责人樊泽林为尝试生产洗洁精产品,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2月开始生产食品用洗涤剂。所生产的食品用洗涤剂规格为2.5KG/桶,每桶售价8元,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共生产112桶,尚未销售,无销售收入。未销售的112桶食品用洗涤剂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货值金额共计896元。在调查违法事实过程中,该商贸中心负责人樊泽林承认了上述事实。
2025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马恒、马金红对位于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杨家店村红西社47号的甘肃衣洁净日化商贸中心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甘肃衣洁净日化商贸中心院内产品库房中有生产的“洮海牌超强洗洁精”112桶(2.5kg/桶),生产日期2025年2月12日,限用日期2028年2月11日,产品标签标注“餐具果蔬都能用”,生产地址为负责人樊泽林住所(洮阳镇杨家店村红西社47号),生产区域面积约20平方米。食品用洗涤剂为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产品,企业负责人樊泽林无法提供该洗洁精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目录产品(食品用洗涤剂)的违法行为。2025年7月21日执法人员报请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经陪同检查的企业负责人樊泽林确认签字。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未销售的112桶“洮海牌超强洗洁精”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临市监强字〔2025〕93号)、《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5-洮-2、《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临市监限提〔2025〕洮-7号),《询问通知书》(临市监询通字〔2025〕洮-6号),企业负责人樊泽林签署了送达回证及《送达地址确认书》.2025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对企业负责人樊泽林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樊泽林按照《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临市监限提〔2025〕洮-7号)的要求提供了主体资质证明材料及产品检验报告,未能提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生产销货台账。2025年7月31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甘肃衣洁净日化商贸中心负责人樊泽林为尝试生产洗洁精产品,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2月开始生产食品用洗涤剂。所生产的食品用洗涤剂规格为2.5kg/桶,每桶售价8元,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共生产112桶,尚未销售,无销售收入。未销售的112桶食品用洗涤剂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货值金额共计896元。在调查违法事实过程中,该商贸中心负责人樊泽林承认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年7月21日执法人员对甘肃衣洁净日化商贸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2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目录产品(食品用洗涤剂)的违法事实,及其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在本行政区域内,本局对本案具有行政管辖权。2.2025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对企业负责人樊泽林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3页,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目录产品(食品用洗涤剂)的违法行为的内容、时间、地点等情况以及违法事实的成立。3.企业负责人樊泽林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樊泽林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4.甘肃衣洁净日化商贸中心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时已取得《营业执照》,有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5.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直观展示当事人库房内已生产的食品用洗涤剂数量、标签情况,进一步佐证违法行为的存在。6.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HGW2025-0067)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洮海牌超强洗洁精”经检验符合相关标准要求。7.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共计14类27个品种),证明生产食品用洗涤剂,需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5年8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临)市监罚告字〔2025〕120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规定,构成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目录产品(食品用洗涤剂)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用洗涤剂,货值金额较小(896元),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其生产的食品用洗涤剂产品质量符合GB/T9985-2022、GB14930.1-2022标准要求,依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属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构成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目录产品(食品用洗涤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已扣押的违法生产的“洮海牌超强洗洁精”112桶。2、罚款:1344元。
1344.00元
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