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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聚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苗超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3MA6PLCCR5L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东路3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盘处罚〔2026〕101号
2026年1月26日我局收到消费者举报称当事人酒店房间使用的洗发水、沐浴露无任何标签标识,存在无证自行分装配制化妆品,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2026年2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在抽取的空房间内发现缺乏标签标识的摩尔酒店洗发露1瓶、摩尔酒店沐浴露1瓶、摩尔酒店护发素1瓶、摩尔酒店洗手液1瓶,一瓶约300毫升左右。 经查,当事人自行在酒店将5L的HAOTO白茶香型洗发水、5L的HAOTO白茶香型沐浴露、5L的HAOTO白茶香型护发素和3.8L的Crabsong&JJ瑰柏松·茶研液体香皂分装配制成每瓶300毫升左右的“摩尔酒店洗发露”、“摩尔酒店沐浴露”、“摩尔酒店护发素”、“摩尔酒店洗手液”小包装,放置在酒店客房卫生间内供消费者使用,分装配制好的沐浴液和洗发液缺乏相应标签标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4种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294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同时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四项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并经2026年5月25日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缺乏标签标识的摩尔酒店洗发露1瓶、摩尔酒店沐浴露1瓶、摩尔酒店护发素1瓶、摩尔酒店洗手液1瓶; 2.罚款人民币5940元。
5940.00元
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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