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阴市美滋美客快餐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屠家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582MA6Y2LG09U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太华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阴市监处罚〔2026〕84号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食品:1.帕尼尼面包4袋,每袋10元;2.热狗2盒,每盒8元;3.芒果蓝莓2盒,每盒7元;4.芝士热狗2袋,每袋8元;5.桑葚软欧6袋,每袋11元,(总货值金额152元)当事人陈述都是店内当日现场烘焙制作、现场制售,因为员工的疏忽没有及时贴标签就上架,经调查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经营无标识标签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
证据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委托事项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2张、现场扣押视频光盘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无标识标签食品(糕点)及实施扣押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五:《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确认;
以上证据或笔录均由当事人及执法人员签字确认。
1.没收无标识标签的食品:帕尼尼面包4袋,热狗2盒,芒果蓝莓2盒,芝士热狗2袋,桑葚软欧6袋;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上缴财政。
3000.00元
华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