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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武昌区张新沐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骆婧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6MA4G04QR6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北环路53号1层1室-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6〕17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2月从上门推销人手中购入,共1瓶,购进价格总计280元(现金交易),堆放在店内待销售,当事人未留存其联系方式。当事人于2026年1月27日18:27售出的“白云边陈酿二十年”(45%vol;500ml;生产日期:2024-05-21-H)1瓶,售出价格353元,本局委托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工作人员于2026年1月29日对上述白酒进行鉴定,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产品辨认证明书》0005513号,辨认结论为上述商品属假冒“白云边”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侵犯了“白云边(第557621号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 再查,2026年1月29日消费者将涉案1瓶侵权酒退还当事人,当事人已将1瓶侵权商品销毁,2026年6月15日当事人退还消费者销售价款353元,并另行支付赔偿款647元,共计1000元。故上述涉案白酒的货值总计353元,当事人违法经营额353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30元。
530.00元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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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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