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庆和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翠兰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331759771716U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荔浦市双江镇二七0工业区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7-12
(2021)桂0331民初5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桂林庆和食品有限公司
文*,淄博高屹经贸有限公司,牟**
荔浦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8-13
(2025)桂0381民初15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桂林庆和食品有限公司
张策;龙亭区润益食品店
裁判文书
荔浦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2-24
2025-12-16
(2025)桂0381执1823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桂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6-02-24
2025-12-16
(2025)桂0381执1788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桂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龙亭区某某食品店;张*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6-02-24
2025-12-30
(2025)桂0381执1822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永善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黄**;桂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5-12-28
2025-11-11
(2025)桂0381民初3227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桂林庆和食品有限公司;上饶市君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5-12-28
2025-12-08
(2025)桂0381民初32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桂林庆和食品有限公司;刘燕强;郴州市智仁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9213.45元
民事案件
6
2024-03-05
2023-08-23
(2023)桂0381民初2576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桂林庆和食品有限公司、济南辉洽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2-10-01
2022-07-27
(2022)桂0381执6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桂林庆和食品有限公司、淄博高屹经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1-05-21
2021-04-25
(2021)桂0331执恢33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桂林庆和食品有限公司、菏泽市万福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8-08-03
2017-12-26
(2017)桂0331执7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桂林庆和食品有限公司、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8-08-03
2017-12-20
(2017)桂0331执7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桂林庆和食品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荔市监处罚〔2026〕368号
一、案由:1.涉嫌生产经营不符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涉嫌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1.2026年5月29日,本局收到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兰察布市检验检测中心在丰镇市家乐家超市抽样检验并发出的检验报告(No:SP2026JD0255),标称桂林庆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药茯苓八珍粉”【商标:庆和文字和图形、规格型号:256克(8小袋)/袋、生产日期:2025-12-05】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数据如下表:
名称 检验项目 标准指标 实测值 单项判定 检验依据
山药茯苓八珍粉 霉菌 n=5,c=2,m=50,M=100 100;100;140;80;120 不合格 GB 4789.15-2016(第一法)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29日将上述产品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履行义务告知书等材料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认可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被抽样产品的真实性及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
2.2026年6月15日,本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在雅安市欣雅商贸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并发出的检验报告(No:A2026-05-J760672F),标称桂林庆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丝燕窝饮品”【商标:庆和和图形、规格型号:700mL(70mL×10)/盒、生产日期:2026-01-29】经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异常,问题项目为结合态唾液酸,具体数据如下表:
名称 项目名称 参考值 实测值 检验依据 备注
金丝燕窝饮品 结合态唾液酸 ≥0.55g/kg 未检出(定量限:0.01g/kg) GB 31614.1-2023(第一法) 相对密度:1.040;产品明示:干燕窝添加量≥0.8g/瓶;净含量/规格:700mL(70mL*10)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15日将上述产品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知书等材料送达当事人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当事人认可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被抽样产品的真实性及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燕窝原料2025年9月10日至2026年1月1日采购凭证、2025年9月20日至2026年6月5日领用记录,燕窝饮品类产品2025年9月20日至2026年6月5日投料生产记录、2025年9月20日至2026年5月10日成品入库记录、2025年9月23日至2026年6月29日销售记录。
3.2026年7月2日,本局收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在天津市静海区百业商贸有限公司泰山道购物广场抽样检验并发出的检验报告(No:SJFX-00259-2026F),标称桂林庆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丝燕窝饮品”【商标:庆和、规格型号:700mL(70mL×10瓶)/盒、生产日期:2026-01-01】经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异常,问题项目为结合态唾液酸,游离态唾液酸,具体数据如下表:
名称 项目名称 参考值 实测值 检验依据 备注
金丝燕窝饮品 结合态唾液酸 ≥0.55g/kg 0.160g/kg GB 31614.1-2023(第一法) 问题线索项。密度:1.031g/mL
游离态唾液酸 ≤0.0536g/kg 0.108g/kg GB 31614.1-2023(第一法) 问题线索项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2日将上述产品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知书等材料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认可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被抽样产品的真实性及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
二、违法事实
(一)“山药茯苓八珍粉”产品核查情况
经查,当事人收到“山药茯苓八珍粉”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于2026年5月29日向销售商及经销超市发出产品召回公告,要求召回不合格批次的“山药茯苓八珍粉”,截止2026年6月26日,因上述产品数量较少,已销售完,无法召回,未收到消费者相关投诉或反映。
当事人共生产涉案的20251205批次的“山药茯苓八珍粉”144袋,其中用于出厂检验及留样24袋,共销售120袋,该产品的出厂价是6.8元/袋,成本价5.44元/袋,涉案产品货值金额979.2元,当事人销售该批次产品获得利润163.2元。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经排查分析,认为造成此次不合格的原因是:1、设备连接布袋消杀不彻底。生产过程中所有原材料混合搅拌后输送到下料桶,再由下料桶分别输送到各个内包机,下料筒与内包机之间用布袋连接。分析调查时生产车间负责人称:连续生产时未每天对布袋进行更换清洗,布袋处于连续使用状态,只是每天班前班后用热风消杀以及夜间臭氧消杀。2025年12月5日山药八珍粉产品是当条生产线生产的第一个产品。连续使用的布袋可能因消杀不够彻底,霉菌经过一晚的繁殖后污染当天生产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叁元贰角整(163.2元);
2.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3.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万伍仟壹佰陆拾叁元贰角整(55163.2元)。
55000.00元
荔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