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长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湘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5341292144C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大南街街道恒昌商城四楼南区2.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玉市监市监处罚〔2026〕64号
该公司于 2015年7月29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大南街街道恒昌商城四楼南区2.3号注册。2023年12月19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当事人作为持有合法有效电梯维保资质的单位,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电梯维保合同,负责涉案电梯维护保养工作,但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及《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要求,每15日开展一次现场维保,涉案电梯2026年1月22日的半月维保记录系伪造,存在未到场维保的虚假维保行为,监控录像、维保人员作业轨迹均能佐证上述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伪造维保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同时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结合该条款第八项(每十五日维保)、第九项(留存维保记录)要求,当事人未到场维保、伪造维保记录,未落实上述维保责任,构成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同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对应维保记录造假)、第五十九条第四项(对应未按规定开展现场维保)的处罚要求。
10000.00元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