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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县广茂隆超市敏阳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自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23MA5Q9HHU98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隆安县城厢镇兴阳社区(原供销合作社百货门市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隆市监处罚〔2026〕68号
经查实,上述23种涉案化妆品均系当事人从南宁的华姐日化商贸购进,购进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只能提供其中4种化妆品的购进票据。具体购进及销售情况如下:2023年2月3日购进小浣熊?亲护洗发沐浴露12瓶,购进价15元/瓶、销售价17元/瓶;2022年11月19日购进菲采金盏菊香氛沐浴露6瓶,购进价11元/瓶、销售价10元/瓶;2023年4月15日分别购进歌芬?芳香香水沐浴露(浪漫花香)6瓶,购进价12元/瓶、销售价8元/瓶;购进歌芬?芳香香水沐浴露(蜜意花香)购进6瓶,购进价12元/瓶、销售价8元/瓶。 当事人未能提供其余19种化妆品的购进票据,无法确定购进价格和购进数量,仅能确定现场查获的库存数量和销售价,分别为:1.汉飘?啊道芙柔滑嫩肤沐浴露销售价25元/瓶、2.爱多芬?嫩滑焕肤沐浴乳销售价12元/瓶、3.强生婴儿洗发沐浴露销售价18元/瓶、4.雪雅璐超酷感造型干胶销售价10元/瓶、5.好迪激爽塑性干胶销售价7元/瓶、6.雪雅璐黑霸发胶王销售价8元/瓶、7.徽歌防脱育发洗发水销售价16元/瓶、8.老姜强根赋洗发水销售价15元/瓶、9.百日姜醒脑去风润养洗发水销售价11元/瓶、10.霸王育发防脱洗发液销售价25元/瓶、11.潘雪?优雅花香沐浴露销售价11元/瓶、12.清扬去屑洗发露销售价18元/瓶、13.名歌?香水香氛洗发露销售价7元/瓶、14.拉芳?水润去屑营养柔顺洗发露销售价9元/瓶、15.拉芳?滋润营养柔顺洗发露销售价9元/瓶、16.皮皮狗?儿童柔润洗发沐浴露销售价17元/瓶、17.皮皮狗?芦荟洗手液销售价5元/瓶、18.纯兰?动感保湿|造型喷雾销售价6元/瓶、19.毛鳞片修护黑发啫喱水销售价6元/瓶。 案发时,上述批次的23种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并被我局依法扣押。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核实上述被扣押批次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的实际售出情况及获利金额。故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1235元,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以及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被扣押23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2.对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 3.对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4000.00), 以上两项罚款合计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上缴国库。
5000.00元
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6
2
桂南隆市监处罚〔2024〕105号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1.没收上述被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16种涉案预包装食品;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上缴国库。
5000.00元
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5
3
南隆消行罚决字〔2023〕第0010号
2023 年3月31 日,我大队监督员对位于隆安县城厢镇兴阳社区(原供销合作社百货门市部)的隆安县广茂隆超市敏阳店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未办理消防手续投入使用;2.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部分应急照明灯故障;3.部分安全出口被货物堵塞;4.场所内部分电气线路敷设在可燃材料上,不符合国家技术要求。针对隆安县广茂隆超市敏阳店存在的违法行,我大队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南隆消限字〔2023〕第0048 号),责令该单位于2023 年6月29 日前改正。2023 年 7 月2 日我大队监督员对隆安县广茂隆超市敏阳店进行了复查,复查发现该单位“未办理消防手续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未改正。隆安县广茂隆超市敏阳店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隆安县广茂隆超市敏阳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隆安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10-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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