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岳口汉江宴食府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艾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4CK47L1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天门市岳口镇岳飞大道7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55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16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主体类型:个体工商户),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260060148734),在湖北省天门市岳口镇岳飞大道70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
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当事人从武汉舵落口大市场红旗调料店购进下列食品原料:
一、2025年3月,当事人以4.3元/支价格购进“青芥辣”500支,购货金额2150元。该“青芥辣”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20240606,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43g。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已使用103支,剩余397支待使用(货值金额1707.1元)。
二、2025年3月,当事人以4元/盒价格购进“阳江豆豉”40盒,购货金额160元。该“阳江豆豉”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20250102、保质期十二个月、净含量100克。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已使用21盒,剩余19盒待使用(货值金额76元)。
三、2025年3月,当事人以18元/瓶价格购进“藤椒捞汁”12瓶,购货金额216元。该“藤椒捞汁”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20250108,保质期10个月,净含量1.2kg。库存12瓶待使用(货值金额216元)。
四、2025年3月,当事人以8元/瓶价格购进“老干妈豆豉”24瓶,购货金额192元。该“老干妈豆豉”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20240819、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280克。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已使用11瓶,剩余13瓶待使用(货值金额104元)。
2026年4月27日,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上述四类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仍放在经营场所使用,货值金额共计2103.1元。由于当事人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未建立食品原料使用记录和餐饮服务销售台账,无法确定在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后的使用及制作菜品的情况,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在购进上述食品原料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397支“青芥辣调味酱”(生产日期20240606,保质期12个月)、19盒“阳江豆豉”(生产日期2025.01.02,保质期十二个月)、12瓶“藤椒捞汁”(生产日期20250108,保质期10个月)和13瓶“老干妈风味豆豉”(生产日期20240819,保质期18个月);2、罚款5000元。
本局对当事人的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397支“青芥辣调味酱”(生产日期20240606,保质期12个月)、19盒“阳江豆豉”(生产日期2025.01.02,保质期十二个月)、12瓶“藤椒捞汁”(生产日期20250108,保质期10个月)和13瓶“老干妈风味豆豉”(生产日期20240819,保质期18个月);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