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洪舟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华冠宇 | 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101066671519151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花镇高花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5-23
(2019)辽01行初240号
履行会议纪要
沈阳市洪舟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19-04-29
(2019)辽01行初240号
沈阳市洪舟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7-29
2020-07-22
(2020)湘0181民初83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浏阳市美的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洪舟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11-13
2019-09-09
(2019)辽01行初240号
会议纪要纠纷
沈阳市洪舟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与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履行会议纪要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3
2019-03-29
2019-03-28
(2018)辽01行初129号
行政案由
沈阳市洪舟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与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确认撤销征收决定违法并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4
2017-02-09
2017-02-09
(2017)赣0322民初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省上栗县江丰出口花炮厂与沈阳市洪舟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134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6-03-10
2016-03-10
(2016)湘0181民初27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花冠烟花与洪舟烟花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6-02-16
2016-02-16
(2016)湘0181民初4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富力恒烟花贸易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洪舟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沈西市监处罚〔2026〕138号
经查,当事人2025年11月28日从江西省江丰花炮连锁实业有限公司购入黄金椰之财运亨通(组合烟花)15箱,单价30元/箱,金额450元。2026年1月7日辽宁省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部分商品抽检,抽取黄金椰之财运亨通(组合烟花)4箱,备样4箱。当事人2026年2月12日已将剩余11箱黄金椰之财运亨通(组合烟花)全部返厂(含备样4箱)。
黄金椰之财运亨通(组合烟花)售价45.8元/箱,货值金额为(15*45.8)=687元;抽取样品售出4箱,每箱加价15.8元,获利(4*15.8)=63.2元。
本案货值金额687元,违法所得63.2元。
当事人2026年1月20日收到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No.2026155301215130027)判定当事人经销的黄金椰之财运亨通(组合烟花)为不合格产品;2026年1月21日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检测结果未提出异议。
责令本案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3.2元;
2.罚款1374元(货值金额的200%倍);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437.2元。
1374.00元
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8
2
沈西市监处罚〔2026〕137号
经查,当事人2025年11月12日从醴陵市龙塘花炮厂购入特制啄木鸟12层(爆竹)16箱,每箱6个,单价6.5 元/挂,共计96挂,金额624元。2025年12月5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部分商品抽检,特制啄木鸟12层(爆竹)96挂,抽样5挂,备样5挂。2025年12月28日已将剩余91挂全部返厂(含备样5挂)。
特制啄木鸟12层(爆竹)售价12.2元/挂,货值金额为(96*12.2)=1171.2元,售出5挂,每个加价5.7元,违法所得(5*5.7)=28.5元。
2025年7月11日从江西盛鼎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购入日照金山(组合烟花)1箱13个,单价40元,共计520元。2025年12月5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部分商品抽检,日照金山(组合烟花)13个,抽样4挂,备样4个,2025年12月28日已将剩余9个全部返厂(含备样4个)。
日照金山(组合烟花)售价56/个,货值金额为(13*56)=728元,售出4挂,每个加价16元,违法所得(4*16)=64元。
当事人销售的醴陵市龙塘花炮厂特制啄木鸟12层(爆竹)和江西盛鼎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日照金山(组合烟花)货值金额共计1899.2元,违法所得共计92.5元。
当事人2025年12月29日收到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No.J2025YH0740)、(No.J2025YH0743),认定特制啄木鸟12层(爆竹)和日照金山(组合烟花)为不合格产品;2025年12月29日收到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51205153825213)、(编号:20251205155926710),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检测结果未提出异议。
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2.5元;
2.罚款3798.4元(货值金额的200%倍);
罚没款共人民币3890.9元。
3798.40元
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