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汉方药谷中医医院中北路门诊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顺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MA49LTBE09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昌区中北路233号(老151号)世纪彩城E区世纪大厦4层3-(2)室、5-7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2-02
(2024)鄂0106民初1334号
劳务合同纠纷
韩**
武汉汉方药谷中医医院中北路门诊部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2
2023-11-30
(2023)鄂0106民初15184号
劳动合同纠纷
余**
武汉汉方药谷中医医院中北路门诊部,武汉汉方药谷中医医院,武汉汉方药谷中医医院九真门诊部,武汉汉方药谷中医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汉方药谷中医医院洪山徐东中医诊所,武汉汉方药谷养生馆南湖店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20
2025-04-03
(2024)鄂民申8630号
劳动合同纠纷
余**与武汉某某医院九真门诊部、武汉某某养生馆南湖店等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12-23
2024-02-02
(2024)鄂0106民初1334号
劳务合同纠纷
韩**与武汉某某医院中北路门诊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6〕292号
经查,2026年5月初一药品推销员上门向你单位推销云南云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OTC药品“蛮龙液” (批准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53020206,功能主治:补肾壮阳,填精益髓。用于肾虚精亏,阳萎早泄,梦遗滑精,腰膝酸痛,小便频数)。你单位的销售团队接待了此人,并且此人还推销其他药厂生产的药品。因你单位的销售团队不知道该如何宣传“蛮龙液”,因此该“蛮龙液”的推销员向你单位的销售团队提供了“蛮龙液”的宣传视频和文字资料。之后你单位的销售团队将“蛮龙液”的宣传视频发布在你单位企业微信群中,该视频和相关文字资料中宣传“蛮龙液”功效作用是净血养血、修复细胞、治病养生、防癌抗癌,治疗多种疾病且不复发,让人越活越年轻;饮用效果是50天血液干净,50天细胞换新,50天脏腑功能恢复,50天健康新生。与“蛮龙液”实际的功能主治不一致,你单位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蛮龙液”的宣传视频和文字资料中功效作用和饮用效果的表述,承认是虚假宣传。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你单位在5月初发布“蛮龙液”的宣传视频到我局5月11日去现场检查期间,有部分患者购买了“蛮龙液”,但购买的款项不是你单位收取的,发货也不是你单位发货的,“蛮龙液”推销员承诺按拿货比例向你单位返款,但因合作时间很短,也未签订正式合同,因此未实际产生返款,且现场并未发现“蛮龙液”产品实物。你单位于我局5月11日检查后当晚立即进行了整改,删除了“蛮龙液”的相关宣传视频和文字资料,解散了销售团队,停止了与“蛮龙液”的相关合作。因“蛮龙液”的推销员是与你单位的销售团队进行联系的,目前销售团队已经解散了2月有余,因此无法提供“蛮龙液”推销员的相关联系方式。
在我局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悬挂在店内外“武汉大学生创业基地”、“武汉市台湾青年创业基地”、“武汉黄鹤英才计划入选证书”、“院士专家工作站”等牌匾的照片,你单位称上述牌匾因时间较长,部分申报材料未能完整保存,提供不了相关证明材料。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目前你单位已将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牌匾照片下架撤销。
在你单位的企业微信公众号上,你单位发布的介绍你单位医疗服务和普及健康知识的文案中,宣传了“肠胃五行方”可“一次彻底治好肠胃疾病,不再复发”“1次治疗,永不复发”“根治慢性萎缩性胃炎”等内容。你单位称“肠胃五行方”并非产品实物,而是通过宣传“肠胃五行方”让顾客来店内购买“汉方石草散”制剂。你单位未在网络上销售过药品或者制剂,仅在店内销售和使用“汉方黑蚁散”、“汉方红草散”、“汉方石草散”和“红子散”四种已备案的中药制剂。你单位承认对“肠胃五行散”的宣传是虚假宣传。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目前你单位已对企业微信公众号上的全部历史文章进行了自查,删除了宣传“肠胃五行方”的文章和一些用词不当的内容。你单位承诺,今后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宣传行为。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