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伊美区果小园蔬菜水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丽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17MA1CCN2T86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美溪镇胜利社区老21号楼11、12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6〕171号
经查明:2026年5月28日,当事人以60元/箱的价格在伊春区立立水果店购进食用农产品杨梅2箱(每箱5kg),总进货价值120元,进货价12元/kg,零售价20元/kg,货值金额200元,(其中抽检使用3.2kg)获得利润80元,现场该批次杨梅已全部售出,该批次杨梅在2026年5月29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0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得知所经营的杨梅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由于售出时间较长,无法召回。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提供抽检批次杨梅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杨梅快检与转运报备单,并记录了食用农产品进货台账。
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杨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杨梅)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现场未发现用于喷洒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工具及承装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容器,在案发后,立即自查整改、制定召回计划、张贴召回公告,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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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