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金诚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万洪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623MAC749TF95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汤山街道洋溪村罗家寨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市监处罚﹝2026﹞89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1月1日从贵州鼎圣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了佑华制药生产的5瓶对乙酰氨基酚片,药品规格为 0.5g*100片/瓶,产品批号231106,生产日期2023.10.29,有效期至 2026.04.28,购进单价为3.9元/瓶,总计19.5元。按照当事人提供的药品处方笺和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出入库记录,购进后当事人一共使用了四次该药品,使用时间分别为2024年8月25日、2024年9月10日、2024年12月14日和2025年2月22日,四次一共使用了207片。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药品过期/报损登记表记录的情况,2026年4月28日当事人清理了佑华制药生产的对乙酰氨基酚片93片,加上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的2瓶佑华制药生产的对乙酰氨基酚片(未开封),药品总量和购进时的数量相符。因其超过有效期的佑华制药生产的2瓶对乙酰氨基酚片时陈列在当事人医院的药房货架上,应视其为处于正常销售或使用状态,即当事人构成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超过有效期药品对乙酰氨基酚片的货值金额以销售价计,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处方笺和药品管理系统显示,该药品的销售单价为0.045元/片,即4.5元/瓶,其货值金额为9元;执法人员经核查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确定当事人在该药品超过有效期后没有使用过该药品,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石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