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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点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耀中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326MA6P112T94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金碧镇彝绣文化园D1幢102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大处罚〔2026〕107号
当事人云南点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6MA6P112T94;在大姚县金碧镇彝绣文化园D1幛102商铺(实际为大姚县金碧镇数字经济产业园区)从事经营活动,主要在网络平台经营新鲜蔬菜和水果、坚果。2026年6月,云南点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使用本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抖音平台上对新鲜玉米进行直播销售,并在抖音店铺“有点意思时鲜”进行宣传,并提供新鲜玉米的销售。在抖音店铺宣传所销售的新鲜玉米时,对所销售的新鲜玉米品质认证宣传为“绿色”,但当事人不能提供所销售的新鲜玉米为绿色食品的证明材料。至本局调查终结,当事人在抖音平台收到的新鲜玉米售货款金额3000余元。由于当事人公司抖音直播和抖音店铺销售新鲜玉米的金额和流量、广告宣传费用均为一起收支,无法单独确认抖音店铺的销售玉米的金额和广告支出费用。 当事人在抖音店铺网店页面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适用情形,结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的裁量基准。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宣传,并拟作如下处罚: 减轻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元。
300.00元
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9
2
云市监楚大处罚〔2024〕141号
经查:云南点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08月08日成立并取得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6MA6P112T94;名称:云南点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耀中,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场所:大姚县金碧镇彝绣文化园D1幢102商铺;经营范围: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音像制品制作;电子出版物制作;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个人商务服务;礼仪服务;婚庆礼仪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网络设备销售;音响设备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文艺创作;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服务;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租赁服务;企业形象策划;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互联网销售;日用品销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由于云南点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耀中有事,不能到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调查处理云南点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一案,2024年4月18日,委托本公司的员工金雅乐来接受调查处理云南点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嫌在拼多多商城上虚假宣传相关事宜,出具了书面委托书。2024年4月18日,金雅乐来我局接受了询问调查。经查证:云南点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03日,从网上其他店铺的沃柑宣传图片上捡来“沃柑的VC含量远远超过其他水果”的广告用语,制作成“沃柑的VC含量远远超过其他水果看得见的品质与心意,颗颗甄选”的广告用语,在其拼多多商城上进行宣传,该广告用语无相关部门的检验证明证明沃柑的VC含量远远超过其他水果。以上违法广告的制作和发布,未产生广告费用。
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二、减轻处罚,罚款3000.00元。
3000.00元
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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