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沁阳市鑫荣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8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娇阳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882MA9G2J8523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崇义镇238省道星月皮厂对面老纸厂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06
(2024)豫0882民初51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沁阳市顺科窗业有限公司
沁阳市鑫荣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沁阳市人民法院
2
2024-10-29
(2024)豫0882民初4497号
劳务合同纠纷
赵*
沁阳市鑫荣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沁阳市人民法院
3
2024-10-29
(2024)豫0882民初4498号
劳务合同纠纷
位**
沁阳市鑫荣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沁阳市人民法院
4
2024-09-23
(2024)豫0882民初4074号
不当得利纠纷
沁阳市万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沁阳市鑫荣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沁阳市人民法院
5
2024-08-28
(2024)豫0922民初33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濮阳市昌盛胶业科技有限公司
沁阳市鑫荣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清丰县人民法院
6
2024-08-22
(2024)豫0825民初36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洛阳向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沁阳市鑫荣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温县人民法院
7
2024-08-06
(2024)豫0883民初23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连邦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
沁阳市鑫荣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孟州市人民法院
8
2024-04-18
(2024)豫0811民初1427号
劳务合同纠纷
许**
沁阳鑫荣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8-28
2025-06-06
(2025)豫0825执1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沁阳市鑫荣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洛阳向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5-06-27
2025-04-30
(2025)豫0882执361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杨*;赵*;张*;沁阳市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其他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沁市监处罚〔2026〕110号
经查:我局执法人员2026年6月1日在对沁阳市鑫荣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厂内一辆叉车(铭牌标注 型号:CPC,额定起重量:3500KG ,产品编号:020354V3619,设备代码:511010B582024L8391),该车为当事人今年购买,因生产的钢化玻璃较重,用于钢化玻璃移动、装卸。检查当日未能提供相关手续,我局于2026年6月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沁市监责改[2026]0604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于2026年6月15日向我局提供了涉案叉车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发证日期为2026年6月15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首次检验报告(首次检验日期为2026年6月9日,下次检验日期为2028年6月),检验结论合格。 鉴于当事人及时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故对当事人的这种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涉案叉车在检查时未经检验(未能提供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 序号5.1.11裁量等级 从轻 涉及特种设备3台(套)以下且使用时间不超过60日;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2026年7月8日经法制审核后退回修改:“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应做到过罚相当和类案同罚原则”。后经报请领导同意后作出调整,建议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2026年7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2026年7月27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2026年8月3日经集体讨论,鉴于当事人已经完成涉案叉车的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行政处罚幅度在规定的自由裁量范围内做适当调整,由原来的处罚5万元调整为3万元。
110000.00元
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