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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八步区家香母婴用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岑家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102MA5Q8W473X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从大宁镇大门北面盛宁酒楼右边数起第八间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贺八市监处罚〔2026〕105号
2026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从大宁镇大门北面盛宁酒楼右边数起第八间门面的当事人贺州市八步区家香母婴用品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发现以下待售食品:1.溢佰年?铁口服液(1-17岁)(甜橙味),标示有生产企业:江西益佰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净含量:180mL(10mL/支×18支),生产日期:2024年05月09日,保质期:24个月,现库存10盒;2.溢佰年?维生素C口服液(哈密瓜味),标示有生产企业:江西益佰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大道298号,净含量:180mL(10mL/支×18支),生产日期:2024年03月28日,保质期:24个月,现库存:16盒;3.百合益智仁植物固体饮料,标示有制造商:江西省安亲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赣江新区直管区济时路以西(安培产业园),净含量:120克(4克×30),生产日期:2023/05/05,保质期:24个月,现库存4盒。 上述涉案3种食品的外包装食品标签显示已超过了保质期,没有标示“不合格食品区域”或“过期食品存放区”等相应标识予以区分,并与其他未超过保质期食品混放,共同处于待销售状态。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3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法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现场检查由当事人现场负责人刘振海全程陪同。 调查期间,当事人提供了贺州市八步区家香母婴用品店的《营业执照》以及上述3种涉案食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和购进票据,但未能提供上述3种涉案食品的销售记录、检验报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经调查,据现场笔录、相片、实物以及当事人受委托人供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的溢佰年?铁口服液(1-17岁)(甜橙味)、溢佰年?维生素C口服液(哈密瓜味)、百合益智仁植物固体饮料3种待售食品的外包装食品标签显示均已超过保质期。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3种涉案食品的购进票据以及在询问笔录中的供述,结合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情况,当事人从江西益佰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其他产品时供货商搭配赠送了以下3种食品:1.溢佰年?铁口服液(1-17岁)(甜橙味),购进价为0元/盒,销售价为98元/盒,共购进10盒,现库存10袋;2.溢佰年?维生素C口服液(哈密瓜味),购进价为0元/盒,销售价为98元/袋,共购进26盒,现库存16袋;3.百合益智仁植物固体饮料,购进价为0/盒,销售价为98元/盒,共购进8盒,现库存4盒。购进后上述涉案3种食品即陈列在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待售,没有标示“不合格食品区域”或“过期食品存放区”等相应标识予以区分,并与其他未超过保质期食品混放,共同处于待销售状态。上述涉案3种食品共计30盒,已被我局依法扣押。 调查期间,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3种涉案食品的销售记录、检验报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关于本案涉案食品货值金额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的相关规定,本案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以标价(销售价格)计算。因当事人未对上述涉案食品建立规范完整的销售台帐,执法人员无法查证涉案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数量,按照行政处罚有利当事人原则,结合现场笔录、相片、涉案食品实物以及当事人受委托人的陈述,本案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按实际查获并经当事人受委托人确认的数量和销售价格计算。经计算,上述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是2940元(98元/盒×10盒+98元/盒×16盒+98元/盒×4盒)。 关于本案当事人违法所得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以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因当事人未对上述涉案食品建立规范完整的销售台账,无法确定其在上述涉案食品超过保质期后的具体销售数量,致使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经报请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不再单独计算认定违法所得。因此,按照行政处罚有利当事人原则,视为本案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于2026年5月29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其经营场所摆放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百合益智仁植物固体饮料3种共计30盒)与其它未超过保质期食品混放待售,应当认定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百合益智仁植物固体饮料等3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办案人员认为对本案的自由裁量理由是:1.当事人虽然是初次违法,没有主观故意,但是其未能提供涉案食品的销售记录、检验报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且本案涉案食品货值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食品(百合益智仁植物固体饮料等3种共计30盒); 2.并处8000元罚款。 以上第2项罚款8000元,上缴国库。第1项没收的涉案食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8000.00元
贺州市八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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