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织金岩脚煤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龙威 | 注册资本:5169.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4MAAL2EPU8G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少普镇联盟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3
(2025)黔0524民初7295号
劳动争议
陈**
贵州织金岩脚煤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2
2025-07-09
(2025)黔0524民初5291号
劳动争议
徐**
贵州织金岩脚煤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3
2025-07-09
(2025)黔0524民初5289号
劳动争议
王**
贵州织金岩脚煤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4
2025-05-22
(2025)黔0524民初3543号
劳动争议
周**
贵州织金岩脚煤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5
2025-04-28
(2025)黔0524民初2290号
劳动争议
刘**
贵州织金岩脚煤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6
2025-04-28
(2025)黔0524民初2292号
劳动争议
刘**
贵州织金岩脚煤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7
2025-04-28
(2025)黔0524民初2288号
劳动争议
李**
贵州织金岩脚煤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8
2025-01-08
(2025)黔0524民初8号
劳动争议
贵州织金岩脚煤业有限公司
康**
织金县人民法院
9
2024-11-22
(2024)黔0524民初7590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织金岩脚煤业有限公司
赵**
织金县人民法院
10
2024-11-12
(2024)黔0524民初7286号
劳动争议
李**
贵州织金岩脚煤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9-10
2024-11-25
(2024)黔0524民初7590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与赵**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8248.76元
民事案件
2
2025-06-23
2025-02-27
(2025)黔民申391号
劳动争议
贵州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与沈**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5-06-03
2024-10-11
(2024)黔0524民初6425号
劳动争议
贵州织金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与吴**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91737.11元
民事案件
4
2025-04-18
2025-01-13
(2025)黔0524民初8号
劳动争议
贵州织金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与康**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61153.09元
民事案件
5
2024-11-05
2024-07-24
(2024)黔0524民初4241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织金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与秦**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7496.11元
民事案件
6
2024-11-05
2024-10-09
(2024)黔0524民初6262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织金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与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2482.72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织能﹞煤安罚﹝2026﹞52号
1.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16煤煤柱运输巷车场未安设能够防止17煤轨道下山带绳车辆误入的阻车器;(2)121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16煤煤柱运输巷掘进工作面、22708切眼掘进工作面通过反向风门墙垛的带式输送机机道未设逆向隔断装置;(3)22708运输巷第二部带式输送机机头、机尾,第二部带式输送机与第一部带式输送机驱动滚筒、改向滚筒处均未设防护栏、警示牌;(4)现场检查时,21709运输联络巷设置的挡车栏在没有放车时未关闭;(5)装有带式输送机的17煤运输上山作为进风巷,带式输送机的机头安设的一氧化碳传感器距离滚筒下风侧小于10m;(6)22708切眼掘进工作面安设的压风自救装置距离迎头超过40m,且巷道中部两组压风自救装置间隔超过200m;(7)21煤煤柱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回风联络巷断面不足,巷道断面除去安装的瓦斯抽采管路后,净断面最小处不足1㎡;(8)四采区主平硐73#皮带架处电缆遭受淋水;(9)22112综采工作面回风巷和16煤煤柱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控制风流的风门联锁装置失效,两道风门能同时打开;(10)407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尾与刮板输送机搭接处未设照明;2.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21煤煤柱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安设的速度保护、洒水装置失效,溜煤眼处堆煤保护未安装在下胶带200mm水平往下;(2)407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临时避难硐室未设置摄像仪;3.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1)《22708切眼掘进作业规程》要求两帮1.5m以上帮锚支护必须紧跟迎头,现场检查时,距离迎头5m段未进行帮锚支护;(2)《22708切眼掘进作业规程》要求在距迎头10—15m范围内设置1组全断面防尘喷雾,现场检查时未设置;(3)《40702回风巷掘进作业规程》要求40702回风巷掘进采用前探支护,前探梁必须有2根防滑钢丝绳,一长一短,短的生根固定,长的迈步使用,现场检查时,前探梁未使用防滑钢丝绳;(4)煤矿总工程师未按《岩脚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40701运输巷掘进作业规程》《40702回风巷掘进作业规程》《40703回风巷掘进作业规程》进行审批;(5)《21煤煤柱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中规定炮眼深度为2m,实际施工的时炮眼深度为2.5m;(6)《21煤煤柱运输巷掘进作业规程》要求21煤煤柱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前探梁使用轻质高分子材料,现场使用钻杆做前探梁;(7)《22708切眼掘进作业规程》要求经常检查巷内顶板及支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现场检查时22708运输巷第21节风筒处机电硐室有约6㎡顶板支护失效未及时补充支护;(8)《入井检身与出入井清点制度》要求每班在井口必须配备一名专职人员,确保24小时有人值班对每一名出、入井人员进行检身清点,现场检查时从业人员从二采区轨道斜井口入井未进行检身和出入井人员清点
1.鉴于煤矿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2.鉴于煤矿存在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3.鉴于煤矿存在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责令煤矿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合并对贵州织金岩脚煤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75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6-08-23
2
矿安监黔煤执四罚﹝2026﹞1-038号
1.12102运输巷(煤矿命名为12102运输联络巷)(K0+40m~K0+140m)掘进条带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测试点及测定钻孔轨迹未在防突措施竣工图上标注;《12102运输联络巷(K0+40m~K0+140m)掘进条带区域被保护效果检验及“一面一策”瓦斯治理方案报告》(2026年4月22日)中所附测定钻孔记录和测定结果等数据资料的表单未由测定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2.从业人员违反规章制度作业。(1)《40701运输巷掘进作业规程》规定锚杆托盘或钢筋网必须紧贴岩面,现场检查时,40701运输巷迎头后退3至6m处有2个锚杆托盘未紧贴巷顶;(2)现场检查时,407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已掘进690m,仅安设两组矿压在线观测站,未按照《40701运输巷掘进作业规程》规定每100m安设一组矿压在线观测站实时采集顶板离层、两帮位移、锚杆(索)应力等关键参数;(3)现场检查时,22112综采工作面第19号液压支架端面距为1000mm,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最大值340mm;(4)现场检查时,21707综采工作面第29号、第30号液压支架初撑力为14MPa、18MPa,小于作业规程规定24MPa的要求;(5)现场检查时,11602综采工作面第73号支架压力表显示初撑力为13MPa,小于作业规程规定24MPa的要求;(6)现场抽查12102运输巷(煤矿命名为12102运输联络巷)、12102回风巷(煤矿命名为12102回风联络巷)掘进工作面共8根锚索,其中2根锚索张拉力分别为14MPa、20MPa,不符合《12102运输巷掘进作业规程》和《12102回风巷掘进作业规程》规定的锚索张拉力必须大于38MPa的要求;(7)现场检查时,11602综采工作面未按照《11602综采工作面防灭火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在进、回风巷距工作面10—20m处设置防灭火观测点;(8)自5月13日以来,有3次大降雨,但地面巡视只有5月18日一次的巡视记录,未按《雨季巡视制度》要求每次雨后巡视一次;(9)《407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加强掘进工作面巷道巡查工作,发现巷道压力显现较大、支护失效、空帮漏顶等问题要及时维护处理,现场检查时,四采区轨道上山底部转弯点掉浆皮、40701运输巷8#右帮钻场帮锚失效,未及时维护处理;(10)《矿井防突专项设计》中设计21号煤层作为其他煤层的保护层开采,在11602综采工作面范围内,先回采了16号煤层,与设计不符;3.未按照批准的采区设计施工。按照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审批的《关于对贵州织金岩脚煤业有限公司织金县少普乡岩脚煤矿四采区初步设计(优化)说明书》要求,在7煤层底板10m位置布置瓦斯抽采巷,施工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但煤矿在施工40701运输巷前未按设计施工+1538m西翼底板瓦斯抽采进风巷;4.煤巷掘进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编制不完善。(1)12102运输巷(煤矿命名为12102运输联络巷)掘进工作面、12102回风巷(煤矿命名为12102回风联络巷)掘进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中,将巷道掘进区域明确为处于鉴定非突区域,和21煤层处于原鉴定非突范围外且21煤层认定为突出煤层的情况不相符。(2)未按照《矿井防突专项设计》(2021年7月)中“煤巷处于保护范围外及保护无效的区域时,须按规定采取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的要求,在12102运输巷(煤矿命名为12102运输联络巷)、12102回风巷(煤矿命名为12102回风联络巷)掘进工作面保护效果无效时,明确相应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方法及设计相应抽采钻孔、效果检验钻孔等。(3)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中未明确上覆16煤层采空区保护12102运输巷(煤矿命名为12102运输联络巷)、12102回风巷(煤矿命名为12102回风联络巷)范围。(4)12102运输巷(煤矿命名为12102运输联络巷)、12102回风巷(煤矿命名为12102回风联络巷)掘进工作面设计中明确采取远距离放炮,和实际采用的综掘工艺不相符,且无设计施工避难硐室的相关内容;5.一采区井下中央变电所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不能关闭;6.12102运输巷(煤矿命名为12102运输联络巷)以及钻场内抽采管路未在抽采管路低洼处设置放水器,抽采管路积水;11602综采工作面回风巷钻场抽采支管未安设放水器,钻孔内有积水;7.矿井16煤层、23煤层、27煤层瓦斯地质图超过1年未更新,最近一次更新时间均为2024年7月,未编制21煤层瓦斯地质图,未编制12102运输巷(煤矿命名为12102运输联络巷)、12102回风巷(煤矿命名为12102回风联络巷)掘进工作面瓦斯地质图;8.17煤轨道下山使用串车提升,在21707车场未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的阻车器;9.容易碰到的、机械外露的转动部分和传动部分未加装护罩或者遮栏等防
1.给予警告并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2.给予警告并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3.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4.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5.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6.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7.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8.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9.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10.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11.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12.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310,000.00),警告。
365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6-06-16
3
黔﹝织能﹞煤安罚﹝2026﹞25号、25-1号、25-2号
1.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煤矿针对407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无计划停风或者风量不足等问题进行了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并提出了相应防范措施,但未对该风险进行管控,2026年4月18日早班407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现场作业人员将吊挂在支护锚网上的风筒改吊在钢绞线上,改造时操作不当致使第56、57节风筒脱节,工作面临时停风,迎头1个未连抽或封堵的钻孔和顶板裂隙瓦斯涌出,造成T1甲烷传感器发生瓦斯超限报警,报警最大值1.58%,报警累计时长5分钟48秒;2.其他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煤矿针对407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无计划停风或者风量不足等问题进行了安全风险辨识,并提出了相应防范措施,但总工程师陈胜利、安全副矿长王庆雷未按照其岗位职责对该风险进行管控和监督检查,2026年4月18日早班407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现场作业人员将吊挂在支护锚网上的风筒改吊在钢绞线上,改造时操作不当致使第56、57节风筒脱节,工作面临时停风,迎头1个未连抽或封堵的钻孔和顶板裂隙瓦斯涌出,造成T1甲烷传感器发生瓦斯超限报警,报警最大值1.58%,报警累计时长5分钟48秒。
1.鉴于煤矿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内容有风险辨识、风险评估,但无风险管控的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按第一阶次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2.鉴于煤矿其他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总工程师陈胜利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安全副矿长王庆雷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35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6-06-01
4
黔﹝织能﹞煤安罚﹝2026﹞18号
1.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2026年3月19日,407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因未规范使用防喷装置,退钻时瓦斯从钻杆水尾及孔壁处涌出,导致40701回风巷T1甲烷传感器预警达0.88%,T2甲烷传感器预警达0.62%。预警发生后,煤矿未针对407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施钻作业可能存在瓦斯超限的较大风险采取相应管控措施,2026年3月22日,施钻人员暂停施工钻孔时未对钻孔进行清洗,钻孔内煤渣堆积堵塞、瓦斯积聚,施钻人员处理孔口防喷装置时孔内瓦斯瞬间涌出导致T1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最大值1.36%,超限时长1分59秒;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1)2026年3月18日407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施工抽采钻孔时,施钻人员李发志未取得煤矿抽采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2)2026年3月18日11602综采工作面防突工黎亚军未取得防突作业资格操作证上岗作业;3.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11602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规定支架初撑力不低于24MPa,现场检查时,88#、101#液压支架初撑力为0MPa,109#支架初撑力为15MPa;(2)121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风门之间顶板4m×2m的面积仅使用锚杆支护,未按《12102回风巷掘进作业规程》的要求使用锚网、锚索联合钢带支护;(3)《21707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要求推采过程中需要及时移架,保证端面距最大值≤340mm,现场检查发现,21707综采工作面回采未及时移架,大部分液压支架与煤壁端面距最大值超过340mm;(4)查阅监控视频,2026年3月19日10时36分,217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在未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的情况下空顶挂网;(5)二采区21煤轨道下山调节风门内约10m段采用锚杆、锚索、锚网喷等支护形式,遇顶板破碎、离层,未加强支护;(6)一采区总回风巷安全通道风门和11602综采工作面回风巷风门联锁失效,两道风门能同时打开;121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第二道正向风门受单轨吊影响,不能关闭;(7)121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通过反向风门墙垛的刮板输送机道未设逆向隔断装置;(8)现场检查时,一采区总回风巷甲烷传感器显示为0.14%,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显示为0.27%,两者读数差大于允许误差,未在8h内对2种设备进行调校;(9)《矿井施钻管理制度》规定“1.施钻作业,实行现场交接班,做到人下班,钻机不停止,原则上每个钻孔从开孔到终孔钻机不停,必须填写交接班记录,同时在视频监控下进行交接班;(10)施工所有钻孔必须正确使用防喷装置,防喷装置必须使用两种防喷措施,一种是孔口防喷装置,一种是钻杆水尾防喷装置”,现场检查时,2026年3月22日夜班407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施钻人员与早班施钻人员未进行交接班,夜班施钻人员施工地质钻孔至48m时停钻机下班,钻孔内煤渣堆积堵塞、瓦斯积聚,早班施钻人员接班后发现孔口防喷装置松动,施钻前处理孔口防喷装置时孔内瓦斯瞬间涌出导致甲烷T1传感器超限报警,最大值1.36%,超限时长1分59秒;4.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1)煤矿通风安全检测仪表超出检验有效期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检验。①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编号300037)于2025年2月28日到期,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编号347758)于2026年3月15日到期;②11602综采工作面高负压管道激光甲烷传感器(编号2503037)于2025年10月14日到期,总回风巷激光甲烷传感器(编号22066322)于2025年7月8日到期,总回风巷一氧化碳传感器(编号19011472)于2025年8月17日到期;③11602综采工作面瓦检员携带的光干涉式甲烷测定仪(编号2410643)出厂日期为2024年10月29日,至今未检验,已超过1年检验周期;(2)11602综采工作面回风巷无极绳绞车提升钢丝绳没有做到每天检查1次,记录显示上次检查时间为2026年2月12日;11602综采工作面回风联络巷绞车钢丝绳没有做到每天检查1次,记录显示上次检查时间为2026年2月19日;5.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121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第一部带式输送机机尾未设防护栏;217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第二部带式输送机机头、21707综采工作面第一部带式输送机机头处未设防护栏;6.查阅煤矿一人一档、一期一档培训资料及入井记录,孙守鹏、罗正举、徐洪友三名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未取得工人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就独立上岗作业。
1.鉴于煤矿存在1处较大安全风险未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按第二阶次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2.鉴于煤矿有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按第二阶次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3.鉴于煤矿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4.鉴于煤矿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5.鉴于煤矿存在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6.鉴于煤矿有3名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按第二阶次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合并对贵州织金岩脚煤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元整(¥225,000.00)的行政处罚。
300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6-04-28
5
黔﹝织能﹞煤安罚﹝2026﹞71号、71-1号、71-2号
1.设备、设施未定期检查维修。煤矿未定期对11707运输巷驱动滚筒带式输送机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维修,现场检查时第二部带式输送机温度传感器安装位置距离滚筒表面超过厂家要求“不大于1m”、洒水装置未连接水管,第三部带式输送机急停闭锁开关拉线多处断裂,第四部带式输送机速度传感器、机头1处跑偏装置失效以及安设的堆煤传感器未在卸载滚筒正前方、温度传感器距离滚筒表面超过厂家要求“不大于1m”、烟雾传感器未在滚筒下风侧10~15m处;2.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1)11707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传感器未安设在风筒末端,现场检查时风筒传感器距离风筒出风口约60m;(2)井下传感器悬挂位置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时123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悬挂位置距离迎头超过5m,T2甲烷传感器悬挂位置距离回风口超过10~15m,22708回风巷掘进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悬挂位置距离迎头超过5m,回风斜井一氧化碳传感器悬挂位置距顶板大于300mm,距巷壁小于200mm;(3)11707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第二部带式输送机机尾驱动滚筒、改向滚筒处未设防护栏;(4)22109综采工作面运输巷溜煤眼甲烷传感器检测有效期至2025年6月27日,一氧化碳传感器检测有效期至2025年6月10日;22708回风巷掘进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检测有效期至2025年5月27日;11707运输巷掘进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检测有效期为2025年9月25日,T2甲烷传感器检测有效期至2025年7月10日;123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T1、T2甲烷传感器及12102运输联络巷T2甲烷传感器检验有效期分别至2025年8月19日、7月10日、10月14日,矿灯发放室部分在用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检测有效期至2025年8月27日,以上传感器和报警仪均超过检测有效期后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重新进行检验;(5)矿井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40706运输巷回风绕道掘进工作面的进风分风口未设置甲烷传感器;(6)21707综采工作面回风巷无极绳连续牵引车未设置越位保护装置;3.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四采区主平硐与四采区回风斜井之间的联络巷设置的正向风门联锁失效,40706运输巷掘进工作面风门联锁失效;(2)22109综采工作面下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小于20m,现场实测加强支护长度仅有8m;(3)123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12102运输联络巷掘进工作面风门处穿墙电缆墙体两边未设置标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4)四采区回风上山测风站未设置风速传感器;4.2025年10月7日、10月10日、10月13日11602综采工作面开展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吴云霄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煤矿防突作业操作资格证;5.违反作业规程作业。(1)《11602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要求“支架初撑力不低于泵站压力的90%,即27MPa”,现场检查时第93#、103#、109#液压支架初撑力分别为15MPa、14MPa、10MPa;(2)《11602综采工作面上隅角隔离墙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求“隔离墙与采面煤壁夹角一般为75°~80°,隔离墙外侧支柱不少于5根,上尾巷应及时退锚,确保顶板垮落严实”,现场检查时隔离墙防倒使用半圆木进行固定防倒,且半圆木未接顶,隔离墙与采面煤壁夹角接近90°;上尾巷未将锚杆、锚索支护进行退锚,导致了采空区顶板悬顶面积过大;(3)11602综采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2025年10月20日早班因工作面推采到原施工的1号定向钻场处(长9m,宽5m)顶板未垮落,导致采空区顶板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20㎡,现场约40㎡,未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措施,8时51分38秒采空区顶板垮落,采空区瓦斯涌出造成T0、T1甲烷传感器发生瓦斯超限报警。
分别1.鉴于煤矿系设备、设施未定期检查维修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2.鉴于煤矿系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3.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4.鉴于煤矿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煤矿防突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5.鉴于煤矿系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矿长龙威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对生产副矿长周礼兴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
655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5-11-20
6
黔〔织能〕煤安罚〔2024〕89、〔2024〕89-1、〔2024〕89-2、〔2024〕89-3、
1.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煤矿防范瓦斯超限措施中明确要求巷道掘进前要对地质钻孔、探放水钻孔竣工后及时注浆封堵或连抽和定期检修及维护机电设备等,21709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巷道掘进前未对已施工的地质钻孔、探放水钻孔进行封堵和连抽,未加强21709回风巷局扇风机开关检修及维护,导致2024年5月28日11时16分33秒21709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局部扇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工作面停风,地质钻孔内瓦斯涌出积聚,造成5月28日11时20分20秒21709回风巷掘进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报警最大值达8.48%(报警时间11时16分33秒至11时39分18秒);2.从业人员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2024年5月27日监管人员现场参加煤矿综采队中班进班会时随机抽考,综采队屈朝富、陈昌全、禄永红等人均对自身岗位职责不清楚,对21705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对采面如何移架和推溜等基本要求不清楚,对防突预兆及发生突出事故如何逃生、如何采取应急措施等基本常识不清楚;邹学旺对自救器使用不熟悉,未能实现30秒内完成自救器盲戴;3.轨道同一线路没有使用同一型号钢轨。二采区运输下山使用30kg/m和24kg/m钢轨连接使用;4.21708切眼掘进工作面安设的带式输送机机尾处没有设防护栏及警示牌;21709运输联络巷与21709运输巷交岔点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没有设过桥;5.钢丝绳的更换不符合有关规定。21709回风巷掘进工作面调度绞车钢丝绳破损,未及时进行更换;6.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液压支架未接顶。22308综采工作面第87#、88#、89#液压支架咬架,液压支架未接顶,支架初撑力为15~18MPa;21705综采工作面第1#、2#液压支架咬架,第69#液压支架未接顶,第8#、9#液压支架初撑力分别为18MPa、22MPa;7.21运输联络巷内安设的风门联锁失效,21708运输巷掘进工作面风门未联锁,风门能同时打开;8.煤矿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查、维修及检测。(1)21708切眼掘进工作面风门往里200m处带式输送机底皮带直接摩擦矸石;(2)21709运输巷掘进工作面风速传感器失效;(3)21705综采工作面低负压抽放管安设的抽采计量装置调校有效期限为2024年4月11日,至本次检查时,未重新进行调校;9.未按规定设置甲烷传感器。21708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于2024年5月25日启封密闭,启封密闭前该巷道已掘进385m,巷道启封后未及时按规定设置T1甲烷传感器;因21709回风巷掘进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监控线缆长度不够,T1甲烷传感器吊挂在距工作面20米处;10.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装置不完好。2024年5月28日11时16分33秒21709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行后,未实现自动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运行;11.12305综采工作面回风巷K0+600~700m段,22308综采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0~100m段,21708切眼掘进工作面风门往里200m~220m段均使用架棚支护,顶板破碎,棚腿变形严重,未加强支护;21708切眼掘进工作面风门往里120m处,有4棵锚杆失效,托盘未紧贴岩
分别1.鉴于煤矿系3处(21709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即未对地质钻孔、也未对抽采钻孔进行封堵连抽,局扇风机未加强检修维护)一般风险没有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46项的规定,按第三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85,000.00);2.鉴于煤矿有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105项的规定,裁量后按第二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3.鉴于煤矿有1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152项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4.鉴于煤矿有2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152项的规定,按第二阶次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5.鉴于煤矿有1套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152项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
175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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