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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市区学权汤包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廖学权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02MABU8X0Q0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沙市区黄家塘市场4栋1门1楼(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市市监处罚〔2026〕19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开始从事包子、馒头现制现售经营。当事人每日现制现售的豆沙小馒头1.5千克,每千克单价为12元/千克,抽检单位购买1千克,剩余0.5千克于抽样当日销售完毕。上述食品经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0.0302、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在本局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对已销售的涉案食品实施召回,截至调查终结,未召回涉案不合格食品。本案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8元,违法所得共计18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涉案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六、三十四条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8元; 2、处罚款2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2018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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